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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最近看到一份判决书,当事人因为组织线上麻将,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判了五年多。这类案子这几年不少见,很多人一开始觉得就是拉个群、收个“茶水费”,没意识到已经踩到了刑事犯罪的边界。

线上麻将,怎么就变成了“赌场”?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赌场得有实体的场地、赌桌。其实,法律上对“赌场”的定义,核心在于“组织性”和“营利性”。比如,外省某市有个案子,当事人也是用一款麻将App,拉了个几百人的微信群。他负责建群、拉人、设定规则,每局游戏结束后,赢家通过微信给他转一笔“房费”。这个群持续运营了很长时间,累计的“房费”达到了一笔不小的数目。法院审理后认为,他建立了一个相对固定的赌博场所(微信群),制定了赌博规则,并通过抽头方式持续获利,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是不是“赌场”,关键不看地点在线上还是线下,而看有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架构和资金流。

“情节严重”的认定,是量刑的关键

一旦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会判多久。这里,“情节严重”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像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标准、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参赌人数众多,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就在三年以上了。我接触过不少家属,一开始觉得只是“小打小闹”,直到看到起诉书上那个累计金额,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辩护中,对涉案金额的审查往往是重点。比如,这些流水里,有多少是真正的赌资,有多少是正常的游戏房费或朋友间的娱乐转账?管理人员的工资支出,是否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这些细节的厘清,直接影响着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而影响最终的刑期。

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在哪里?

面对这类指控,辩护并非没有空间。首先是从主观目的入手。开设赌场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建群的初衷主要是朋友娱乐,收取的费用仅用于支付平台成本或组织者的少量辛苦费,并无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意图,这可以成为一个有力的辩护点。其次,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很多线上赌场案中,人员结构复杂,有组织者、管理者、财务人员等。如果当事人只是被雇佣的普通群管理员,负责拉人、记账等辅助性工作,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主要受益者,那么在辩护中争取认定为从犯,就能为争取减轻处罚打下基础。最后,就是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的态度。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真诚悔罪,这些情节在量刑时都是法院会重点考虑的从宽因素。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一步步走向严重的境地。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只是觉得“来钱快”,没想过背后的刑事风险。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的困扰,对案件性质感到迷茫,不妨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可能的应对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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