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新的司法解释引起了法律圈的讨论。简单来说,它把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和非公职人员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拉平了。官方说法是,这是为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实现“同罪同判”。
作为一名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第一反应是:这个变化,对很多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属来说,可能意味着完全不同的局面。但“平等”这个词,在法律里,有时候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
一、数额相同,但“伤害”真的相同吗?
我们办过不少职务侵占的案子。当事人大多是公司的经理、财务,或者项目负责人。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的钱或者财物据为己有,数额从几万到上百万的都有。
这类犯罪,侵害的是具体某个公司的财产权。公司发现后,可以通过报警、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索损失。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它的影响范围相对是“封闭”的,主要波及的是这家企业及其股东、员工。
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性质就完全不同了。那笔钱可能来自税收,或者本该用于公共项目的拨款。这种行为,不仅侵吞了公共财产,更关键的是,它直接践踏了公职的廉洁性,动摇了公众对政府的基本信任。它的危害是扩散的,会影响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甚至破坏市场公平的根基。
所以,当把这两类行为用完全相同的数额标准来衡量时,我们其实是在用一把尺子,去量两种质地完全不同的布料。表面上看,尺子刻度一样,很公平;但实质上,可能忽略了“损害国家根基”和“侵害企业利益”之间,那份沉甸甸的差别。
二、公众的“感觉”与法律的“刻度”
在法庭之外,还有一个维度很重要,就是社会的普遍感知。我接触过很多当事人家属,也看过无数舆论报道。公众对于“官”和“商”的贪腐,容忍度是截然不同的。
一个公职人员收了几万块钱,舆论会立刻将其与“权力腐败”挂钩,要求严惩的呼声会很高。因为这直接触碰了“当官不为民做主”的社会底线。
而一个公司高管侵占了同样数额的钱款,在很多人看来,这首先是“企业内部管理出了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大家更关心的是公司能不能把钱追回来,而不是一定要把这个高管判多重。
法律当然不能完全被舆论裹挟,但它也无法脱离社会土壤而存在。当新的标准让一个侵占公司财产的经理,和一个贪污公款的官员,面临理论上完全相同的刑罚时,公众很可能会产生一种“轻重倒置”的困惑。这种困惑,会削弱法律本身应有的教育和震慑效果,尤其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力。
三、权力与责任,理应匹配
这引出了最核心的一点:权责对等。公职人员手握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管理的是公共资源和事务。因此,法律和社会对他们理应抱有更高、更严格的廉洁要求。这几乎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共识。
过去,法律对公职犯罪设定更低的入罪门槛和更重的量刑幅度,正是对这种“更高要求”的回应。它传递的信号是:既然你选择了掌握公权力,就必须接受更严的约束。
现在标准拉平了,从某个角度看,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法律保护的门槛似乎更清晰了。但反过来,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在公众的感知里,违法的“成本”在形式上降低了。这会不会在无形中,弱化了那份对公权力应有的、特殊的警惕和规制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真正的平等保护,或许不应该是“同数额同刑罚”的简单一刀切,而应该是“同危害同责任”的精细考量。对于侵害公权力的行为,需要保留更严厉的“数额+情节”评价体系;对于企业内部犯罪,在统一入罪标准的同时,量刑上或许可以体现更多对企业挽回损失、内部治理等情节的考量。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刻度,但每一个刻度背后,都是一个具体的人生,一个家庭的悲欢。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在这冰冷的刻度间,为当事人寻找最温暖、最合理的解释空间。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的困扰,感到迷茫,不妨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在刑事案件里,第一步的方向往往决定了后续的整个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