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犯罪领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很多人以为,只有主动去“偷听”、“刺探”才算“非法获取”,如果只是在饭局上偶然听到,或是朋友随口一说,自己“被动”得知,就不算犯罪。这种想法,其实是一个很深的误区。
我关注这类案件,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法律禁止的,从来不是获取信息的方式,而是利用不该知悉的信息去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行为本身。
“非法性”的关键,在于“不该知道”
我见过不少当事人,他们的辩解思路出奇地一致:“律师,我就是吃饭时听朋友聊了几句,是他主动说的,我没偷没抢,怎么就‘非法’了?”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非法获取”中的“非法”。如果仅仅把“非法”理解为手段的违法性,比如窃取、骗取,那确实会漏掉很多人。但法律的本意并非如此。
无论是《刑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从这个立法精神出发,“非法性”的本质,更应理解为“不该获得而获得”。也就是说,只要你不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无论你是通过什么方式——主动刺探也好,被动听闻也罢,甚至是捡到一份遗失的文件——最终你知悉了这份本不该由你知悉的重大未公开信息,那么,在法律的评价上,你“获取”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具备了“非法性”的前提。
这就像一道防火墙,法律划定了有权知悉的特定范围。一旦你以任何方式越过了这道墙,看到了墙内的东西,你就已经站在了法律需要审视的位置上。至于你是翻墙进去的,还是墙塌了正好砸到你面前,只是情节上的区别,并不改变你“越界”的事实。
信息传递的链条,责任不会中断
理解了“非法性”在于“不该知道”,那么下一个问题就自然出现了:如果我是从另一个“非法获取者”那里听来的,算不算?我只是信息的“三传手”、“四传手”,也要负责吗?
很多涉案人员会提出这样的辩解,认为《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从内幕信息知情人那里直接获取的情形,对于二手、三手之后的传递,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打击面不宜过宽。
这种观点,同样是对法律精神的误读。如果认为只有第一手接收者才构成“非法获取”,那么这条法律将轻易被规避。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只需要将信息泄露给一个“白手套”,再由这个“白手套”无限传递下去,整个链条后端的交易行为就都可以逍遥法外,这显然不是立法者想要看到的结果。
从法律逻辑上看,内幕信息具有秘密性和重大性。任何一个从非法渠道获知该信息的人,从知悉的那一刻起,就负有了保密和不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的义务。这个义务的来源,是信息本身的属性,而不是传递给你信息的那个人是什么身份。义务不会因为传递次数的增加而衰减或中断。
在实践中,内幕信息经过多次传递后,往往会导致交易量和涉案金额像滚雪球一样急剧放大。最初的泄露可能只涉及几十万,但传到四五手之后,涉案金额达到数千万甚至上亿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只追究源头,而放纵后面的传递和交易,根本无法实现惩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构成犯罪,还需要“利用”行为
当然,我们必须厘清一个关键点: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只是满足了犯罪主体的资格条件,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构成犯罪。这就好比有了驾驶执照(主体资格),但最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看你有没有违章驾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除了主体,还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简单说,就是你不仅要“不该知道而知道”了,还要在“知道”之后,故意利用这个信息去买卖相关证券、期货,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去买卖,或者干脆把这个信息再泄露给其他人,导致他人利用该信息交易。
所以,即使是被动、偶然地听到了内幕信息,只要你随后基于这个信息作出了交易决策,或者告诉了别人,那么完整的犯罪行为链条就形成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重点调查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行为人能否作出合理解释等。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那么“被动获悉”的辩解,就无法成为脱罪的理由。
刑事案件中,对法律概念的误解常常是走向深渊的第一步。内幕交易案件尤其如此,它涉及专业的金融知识和复杂的法律界定。很多当事人直到案发,都认为自己只是“运气好”或者“听了点消息”,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碰了刑事红线。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的困扰,关键在于尽快厘清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是信息获取的“非法性”认定,还是交易行为的“异常性”证明。不同的焦点,意味着完全不同的辩护策略。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厘清和准备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