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判决书里这样写道:“因未能查清购进价款,故本案违法所得不予扣除成本,以销售金额认定。”这句话在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尤其是酒类、服装等流通环节的案件中,并不少见。一审法院有时会因侦查局限,作出这种对当事人不利的推定。但这样的认定,真的站得住脚吗?
违法所得的计算,成本到底能不能扣?
有这样一个案子,两位当事人在外省某市销售假冒品牌白酒。他们从上家拿货,再加价卖给下家,赚取中间的差价。一审时,因为上家没到案,无法准确核实具体的进货成本,法院便直接以他们的总销售额几十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并据此判了刑并处以高额罚金。
这个判决的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在于,它混淆了“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对于中间商、经销商来说,他们的“违法所得”实质上是经营利润,即销售额减去进货成本等一系列必要支出后的所得。直接以销售额论处,等于让他们为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成本)承担了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转机出现在二审。二审法院明确援引了2025年两高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收入,但明确指出应当扣除“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这个规定,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上述假酒案中,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根据当事人的稳定供述,在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下认定了进货成本,将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从数十万元大幅核减至数万元。
从这个改判案例,我们能得到哪些实战启示?
首先,它揭示了一个关键的上诉理由。如果你的案件也存在因“事实不清”而导致成本未被扣除的情况,这本身就是一审在事实认定上的重大瑕疵。上诉时,必须紧扣司法解释,有力论证扣除成本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这往往是二审改判的突破口。
其次,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上诉具有“辐射效应”。这个案子里,只有一位当事人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遵循“全案审查”原则,对未上诉的同案犯的违法所得认定也一并进行了纠正。这意味着,即便同案中有人放弃上诉,只要有人上诉且理由成立,所有人都可能从中获益。
再者,二审改判不一定非要开庭。本案二审就是书面审理后改判的。法院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法律适用(即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书面审理足以查清。所以,是否开庭不是能否改判的决定性因素,核心在于上诉理由是否扎实、有力。
最后,要警惕“取保候审后再逮捕”的信号。本案中一位当事人起初被取保,但案件移到法院后却被决定逮捕。这通常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意味着法院经审查后,初步认为可能判处实刑,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当事人和家属此时需要高度重视,辩护策略要更加聚焦于争取缓刑或罪轻判决。
刑事案件里,数字的认定背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面对多长的刑期和多大的财产代价。一个计算方式的纠正,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对一审中“违法所得”或犯罪金额的认定存有疑虑,觉得事实并未查清,不妨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案件的争议焦点究竟在哪里,二审的突破口是否可能存在。
很多看似复杂的案件,突破口就藏在某个被忽略的细节里。专业辩护的价值,往往就在于发现并厘清这些关键的计算错误,为当事人争取一个罚当其罪、更加公正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