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整理卷宗时,看到几份开设赌场案的判决书,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认定,措辞有时很谨慎。有的写“非法获利共计……”,有的则用“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这一个小小的用词差异,背后牵涉的刑期和罚金,可能天差地别。
开设赌场,就一定能查出“挣了多少钱”吗?
很多家属一听到“开设赌场”,第一反应就是:“他挣了多少钱?”似乎这个罪必然和一笔可观的非法收入挂钩。但根据我们团队办理大量网络赌博案件的经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法律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新旧规定有所变化,但核心都指向“违法所得”的数额。然而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层级复杂、人员分散的网络赌场案里,要清晰查明某一层级的参与者具体获利多少,存在不小的技术障碍和证据难题。公安机关未必能完整获取平台的后台数据,或者数据本身就无法精确区分每一笔资金的流向。我们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作为某个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发展了下线。但公诉机关指控其获利的数十万元,实际上是整个下线团队的流水总额,经过层层抽成和平台扣除,最终落到张先生个人口袋的,远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甚至有一部分月份是亏损的。庭审中,我们重点针对银行流水与平台数据的关联性、盈利计算方式提出了质疑。所以,在案件初期,未经核实就默认当事人必然获利,或者完全采信指控的获利数额,可能离事实有距离。
查不清盈利,对案件一定是好事吗?
既然查不清,那是不是对当事人反而有利?这是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说实话,我反而更担心了。因为当“违法所得”这个最直观的量刑标尺变得模糊时,法官的目光会自然地转向其他可以用来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指标。
最常见的就是“参赌人数”或者“赌资数额”。比如,虽然无法查清你具体赚了多少钱,但证据显示你发展了数量可观的下线会员,或者你负责的这部分赌资流水累计达到了一个巨大的数目。法官完全可以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依据这些情节进行综合评判。换句话说,“违法所得”查不清,不等于“犯罪情节”查不清,更不等于“处罚”会减轻。它只是让量刑的依据变得更加综合,有时甚至可能因为其他情节突出,导致处罚并不轻。
当盈利成谜,辩护的焦点应该放在哪里?
面对这种“雾里看花”的局面,辩护工作就需要更精细。除了常规的定性、主从犯、数额认定等辩护点之外,有一个环节容易被忽视,但恰恰关乎当事人判决后的切身利益——罚金刑。
根据规定,在开设赌场罪中,并处罚金是常态。当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罚金数额的确定就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个裁量空间可能非常大,从几千元到最高二十万元不等。我们见过一些判决,在主刑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罚金数额却相差数倍,这对当事人家庭来说,是实实在在的负担。因此,在庭审辩护中,除了为自由刑辩护,我们也必须专门就罚金刑发表意见。要向法庭充分说明当事人实际获利微薄甚至没有获利的具体情况、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家庭的现实经济状况等,争取一个与实际情况相符、当事人能够承受的罚金数额。这同样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案件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盈利问题看似只是一个数额认定,实则牵动着定罪量刑的多个维度。它查不清,未必是简单的“利好”,反而可能将案件引入更复杂的裁量空间。这时候,专业的辩护就要像剥茧抽丝,在看似模糊的地带,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争取最公允的处罚。
如果你的家人涉及类似情况,感到困惑,不知道指控的数额是否准确,或者对案件走向充满担忧,可以先冷静下来,把案件的基本模式、人员关系理清楚。我看了具体情况后,可以帮你分析,当前阶段,辩护的重点和策略可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