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接到市场监管或药监部门的调查电话时,第一反应是“我是不是要罚款了”,却很少意识到,下一步可能是“我是不是要坐牢了”。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中间那道界限在哪里,是这类案件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行政与刑事,那道看不见的线
食品、药品领域的案件,几乎都属于“法定犯”。简单说,它是一个行为先违反了行政规定,当危害严重到一定程度,才触犯刑法。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常常会成为刑事追诉的起点。但问题在于,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的标准、目的并不完全一样。
我举个例子。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假药”的定义收窄了。以前,很多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会被法律推定为假药。现在,这类行为可能不再直接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可能归入另一个新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你看,法律的细微调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根本性质和量刑幅度。辩护工作从这里就要开始:执法人员拿来作为依据的,是旧的行政概念,还是新的刑事标准?这个区别,可能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证据链条上的“转换器”
这类案件还有个特点,证据往往不是由公安直接收集的。通常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药监局在例行检查、处理投诉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再把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那么,他们在行政执法阶段取得的那些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能直接用在法庭上吗?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这类言词证据,就需要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固定。实践中,这个转换过程很容易出问题。比如,行政调查时可能程序不够严谨,或者取证重点与刑事指控的需求有偏差。我们辩护时,必须仔细审查这份证据的“出身”:它最初是为了行政处罚而取的,还是已经考虑到了刑事追诉?取证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它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中绕不开的几道难题
当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还有几个具体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首先是数额。销售金额是量刑的关键,但这类案件往往线上交易多、品种杂、账目乱,准确认定非常困难。司法机关有时会根据快递单、后台数据来推算,但这种推定是否合理,有没有扣除合理成本,是不是把合法销售额也混进去了,都需要逐一核对。
其次是罚金。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罪,罚金刑是没有上限的。这意味着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罚多少,往往和认定的销售金额、造成的危害后果挂钩。辩护不仅要为自由刑辩护,也要为当事人的财产权辩护,需要提出扎实的理由,争取一个相对公平的罚金数额。
最后,也是最容易被当事人和家属误解的一点,是以为只要食品吃不死人、药品没把人治坏,就没事。但法律上,有些罪名是“行为犯”或“危险犯”。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你实施了掺入行为,哪怕没造成实际危害,也可能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核心是“足以造成”严重危险,这种危险性是靠专业鉴定来认定的,不是靠感觉。
所以,当涉及食品、药品的调查时,真正的风险往往不是眼前的罚单,而是背后可能启动的刑事程序。那种“先罚点钱算了”的想法,可能会让人错失理清性质、固定有利证据的最佳时机。这类案件专业壁垒高,行政与刑事交叉复杂,从一开始就厘清方向至关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