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逃税罪的判决书里,看到这样一句话:“司法机关不能不加审查地照搬照抄税务机关的认定”。这句话点出了办理这类案件时,律师和当事人最容易忽略,也最可能产生争议的一个环节。 很多人,包括一些企业主,会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税务局罚了我多少钱,说我逃了多少税,那法院判的时候,这个数应该就是板上钉钉的。但实际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最近研究的一个案例,正好能把这个道理讲明白。
一、税务机关的认定,并非法院判决的唯一答案
有个外省某市的置业公司,被税务局查出在几年间,通过不申报或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一笔不小的数目,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很高。后来事情进入刑事程序,检察院指控的逃税数额,基本就是依据税务机关之前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定的。
然而,法院审理后,并没有完全采纳这个数字。法院认为,虽然税务机关的文书是重要依据,但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审查,把其中不属于刑法上“逃税”范畴的部分剔除出去。最后判下来的逃税数额,比最初税务机关认定并移送的要少。这中间的“差额”,就是问题的关键。
二、哪些“钱”不会被算进逃税罪?
那么,到底哪些看起来像是“税”的款项,实际上在刑事审判中会被扣除呢?结合这个案例和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费”,比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虽然也是由税务机关征收,但性质上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规费,用于特定事业发展。它们的征收依据和用途都与“税”不同。刑法逃税罪保护的是国家税收征收秩序,对象是“税款”,所以这些“费”不能计算在内。
第二类是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滞纳金”。这一点尤为重要。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滞纳金是对迟延履行的督促,它们都是因逃避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刑法条文里明确,行为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有机会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本身就说明,滞纳金和罚款是行政处理的一部分,而不是逃税罪要惩罚的“逃避缴纳税款”本身。
第三类比较特殊,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个逻辑是这样的:构成逃税罪的前提,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已扣、已收”了税款,然后不缴或少缴。如果钱根本没从个人手里扣下来,那就不存在“逃”这个动作。就像这个案子里,法院认为相关款项属于企业借款而非个人分红,企业也就没有扣缴义务,这笔所谓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算作逃税数额。
三、为什么厘清这一点对当事人至关重要?
可能有人会觉得,反正都是要交钱,分那么清楚有意义吗?意义非常大,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逃税罪有个“数额+比例”的双重门槛。数额大小和占比高低,是量刑的核心依据。如果把不该算进去的“费”和“罚款”都堆进去,很可能使得逃避的“税款”总额和占比人为拔高,导致当事人面临更重的刑罚。在有些案子处于定罪临界点时,精确区分这几类款项,可能就是能否争取到不起诉或者缓刑的关键。
所以,当企业或企业主面临涉税刑事风险时,不能只看税务机关的一纸文书就慌了神。专业刑事律师的工作之一,就是像会计审计一样,对涉案的每一笔款项进行法律性质的审查,确保最后摆在法官面前的,是经过刑法标准筛选后的、准确的“应纳税款”数额。这既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税收征管是一场严肃的考试,而刑事审判是另一场更严格的复核。用前一场考试的草稿纸去答后一场的卷子,很可能会出错。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税务稽查或刑事风险,感到困惑不安,首要的一步是冷静下来,找专业的人帮你把“应纳税款”、“费”、“罚款”这几本账先理清楚。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被忽略的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