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在办公室整理案卷时,我翻到一份几年前的判决书,当事人因为一笔不大的金额被定了罪。说实话,每次看到这类案件,我心里都会想,如果当初能多一个环节的缓冲,结局会不会不一样?这让我想起了最近读到的一篇学术文章,里面反复提到一个词——“犯罪学思维”。这个词听起来很学术,但在我看来,它恰恰是我们刑事律师在办案时,最应该具备的一种底层思考方式。
轻微犯罪,刑罚真的是最优解吗?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时,最常问的一句话是:“叶律师,我这个事一定要判刑吗?有没有别的路?”这种焦虑背后,其实触及了一个根本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动用国家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是不是成本太高了?
文章里提到一个观点,我深有同感:应当充分认识用刑罚治理轻微犯罪的弊端。这并非是说行为不该管,而是说,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就像家里孩子犯错,聪明的父母不会每次都动用最严厉的家法。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见过太多这样的案例:一个人因为一时糊涂或生活所迫,犯下过错,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他的人生轨迹就可能彻底改变。找工作难,融入社会难,甚至家庭也面临破裂。刑罚带来的“附随效应”,有时比刑罚本身更沉重。刑法学研究者在设计犯罪对策时,应当努力寻找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方案,而不是惯性思维地首先想到刑罚。
犯罪学思维:在定罪量刑前,多问一个“为什么”
那么,什么是“犯罪学思维”呢?在我看来,它要求我们在看到一个犯罪行为时,不能只盯着行为本身和法条,还要像侦探一样,去探寻行为背后的“原因”。
文章里举了一个很现实的例子: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刑法说,判处罚金要根据“犯罪情节”。但很多财产类犯罪,当事人恰恰是因为经济困顿才鋌而走险。判了罚金,他根本无力缴纳,而根据规定,不缴纳罚金又可能影响减刑、假释。这就陷入了一个“无钱犯罪-犯罪罚金-无钱缴纳-无法减刑”的怪圈。如果我们在立法和司法时,能多一点犯罪学思维,考虑到“犯罪原因”这个维度,或许就能设计出更合理、更人性化也更有效的惩戒与矫正方案。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罪轻或缓刑时,深入剖析其犯罪动机、家庭背景、一贯表现,其实就是在运用犯罪学思维,向法庭呈现一个立体的、有原因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触犯法条的名字。
构建多元治理体系:律师能做什么?
说到底,犯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同。文章里强调要重视“枫桥经验”、基层调解、社会帮教这些传统智慧的力量。这给我的启发是,刑事律师的角色,有时不仅仅是法庭上的辩论者。
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早期,尤其是侦查阶段,如果我们能基于对案情的把握,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方的和解、赔偿,取得谅解,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非刑罚化”纠纷解决路径。在许多轻微伤害、邻里纠纷、小额经济纠纷案件中,这种民间调解、和解的效果,往往比一纸判决更好,更能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我们的工作,就是帮助当事人抓住这些机会,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寻找最优的出路。预防犯罪的价值远大于惩治犯罪,而审前阶段的妥善分流与化解,正是最前沿的预防。
作为一名在杭州执业了十八年的刑事律师,我越来越感到,我们的使命不仅仅是“打官司”,更是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在法律的刚性框架内,为当事人寻找最合理、损害最小的解决方案。这需要我们对法条的精熟,更需要我们具备一种更广阔的“犯罪学思维”,理解人,理解社会,理解惩罚与挽救之间的平衡。这条路很长,但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深思和努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