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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骗取养老金,为何定诈骗而非贪污?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最近常有朋友咨询,说家人或自己因为社保问题被刑事立案,非常担心。这其中,有一类情况格外典型:当事人通过某种“关系”,挂靠到一家公司名下缴纳社保,以便提前退休领钱。一旦事发,办案机关在罪名认定上时常出现分歧,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期长短。今天,我就结合一起公开的案例,和大家聊聊这里面复杂的法律定性问题。

一个案例,两种罪名

案子发生在外省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刘总,为了帮助朋友张女士,利用自己管理公司人事的职权,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张女士就从“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变成了“企业职工”。

根据规定,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要55岁才能领养老金,但企业女职工50岁就可以。多年前,张女士就以这家国企职工的名义开始参保(保费都是她自己出的)。到了可以退休的年龄,她顺利办理了手续,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直到去年案发,几年下来累计领取了数十万元。

案发后,对刘总和张女士如何定罪,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贪污罪,另一种认为是诈骗罪。你别看只差两个字,这背后的刑期可能差上好几年。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争议?根源在于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不同。

为什么不定贪污罪?关键在于“管没管钱”

主张定贪污罪的观点认为,刘总是国企老总,他利用职权签假合同,骗的是国家的养老保险金,这就是贪污。但仔细分析,这个观点站不住脚。

我在执业中接触过不少职务犯罪案件。贪污罪,通俗讲有点像“监守自盗”。它的核心是,行为人利用的职务便利,必须直接针对他掌管或经手的公共财物。比如,一个管仓库的,利用职务把仓库里的东西偷回家,这是贪污。

但在这个案子里,刘总管的是什么?是国企的人事权、劳动合同。他利用这个权,帮张女士虚构了一个“职工身份”。然而,养老保险金的池子——社会保险基金,并不在这家国企的账户里,更不由刘总管理。钱在社保机构的账户上,审核发放的权力也在社保机构。刘总的人事权,和社保基金这笔“钱”,中间隔了一层,没有直接的管辖关系。

所以,他的行为更像是在诈骗链条的前端,伪造了一个关键“道具”(劳动合同),为后续骗保铺平了道路,而不是直接利用管钱的职务去侵吞。这就好比一个人伪造了房产证(利用某种便利造了假),然后用假证去银行抵押贷款,骗银行的钱。我们不会定他贪污,而是定他诈骗银行。这里的逻辑是相似的。

为什么定诈骗罪?因为完整符合“骗”的链条

那么,为什么说构成诈骗罪呢?这就要拆解一下诈骗罪的构成。一个完整的诈骗,通常有五个环节:行为人撒谎→让对方信以为真→对方心甘情愿给钱→行为人拿到钱→对方遭受损失。我们把这个案子套进去看,严丝合缝。

首先,刘总和张女士合伙撒谎,伪造了劳动合同,虚构了劳动关系。然后,他们把这个假材料提交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机构看到盖着真公章的合同,相信了张女士是国企职工,于是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这个错误认识,社保机构批准了她提前退休的申请,并开始按月发养老金,这就是“自愿处分财产”。钱到了张女士口袋,社保基金受了损失。

法律有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待遇的,按诈骗罪论处。这个案子的判决最终也采纳了这个观点。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一些特殊情节。比如,所有保费都是张女士自己缴的,单位并未出资,这不同于那种空挂户口、纯粹骗钱的行为。而且案发后,张女士退缴了全部养老金。最终,张女士和刘总都被以诈骗罪判刑,刘总获得了缓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朋友们,遇到类似情况,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核心行为模式。关键在于辨别,当事人利用的“关系”或“职务”,究竟是直接碰到了要骗的那笔钱,还是仅仅为骗取制造了一个条件。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辩护方向。即便被指控,如果存在全部自缴保费、积极退赃等情节,也依然是重要的辩护要点,能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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