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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销售壮阳保健品为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经常有当事人家属拿着产品来找我,满脸困惑:“叶律师,我家人在药店里卖点壮阳保健品,怎么就被抓了?”他们手里拿的,往往是包装花哨、宣称有“神奇功效”的胶囊或片剂。前两年间,在北方某地就发生过一个很典型的案子,某药店负责人张先生和店长李女士,从非正规渠道进了一批“中药伟哥”、“黄金玛卡”,藏在店里隐蔽角落销售,后来被查处。经过检测,这些产品里都含有禁止添加的处方药成分——西地那非。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子怎么定性,曾经有过不少争论。是算作销售假药,还是妨害药品管理,又或是别的罪名?今天,我就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大家聊聊,为什么这类行为,如今越来越多地被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它到底是“药”还是“食品”?关键看本质

判断一个东西的性质,不能只看它叫什么名字,或者长什么样。这就好比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医生,不能只看他穿不穿白大褂,得看他有没有行医资格、会不会看病。 法律上,“药品”和“保健食品”有本质区别。药品的核心是“治疗疾病”,它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有明确的适应症、用法用量,最重要的是,要有确切的疗效和稳定的安全性。而保健食品,本质是“食品”,它的作用是调节机能、改善健康状况,但不能声称能治病。 那些添加了西地那非的所谓“壮阳保健品”,虽然在宣传上打擦边球,让消费者误以为能“治疗”性功能障碍,但它们既没有药品的批准文号,其生产过程也完全缺乏药品必备的安全性、有效性管控。它们往往只有虚假的“食”字头批号,或者干脆是伪造的。所以,从实质上看,它更符合“食品”的范畴,只不过是一种被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原料的伪劣食品。

第二,行政机关说是“假药”,法院就一定采纳吗?

在办案中,我们有时会看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一份认定意见,将涉案产品认定为“假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看到这个就慌了,觉得罪名一定很重。但这里有个很重要的认知点:行政认定不等于司法判决。 在上述那个案子中,监管部门主要依据产品外观像药片、说明书有功能描述,就认定其为“假药”。但这种认定方式可能存在局限,它没有对产品是否真正具备药品的治疗属性进行深度的实质分析。司法机关在审理时,必须坚持独立的司法判断。如果行政机关的认定意见与产品的客观证据、法定定义不符,法官完全可以不予采信,而是根据全案证据重新界定产品属性。所以,一份“假药”认定书,并非定罪的金科玉律。

第三,卖家怎么才算“明知”有毒有害?

这是辩护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销售者主观上“明知”食品里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明知”是内心活动,怎么证明呢?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来推定的。 结合我办过的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审查以下几点:第一,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第二,是否在明知相关部门已禁止销售后,仍继续售卖;第三,产品的存放和销售方式是否反常,比如像前述案子中那样,藏在黑色塑料袋里放在隐蔽处;第四,案发后是否有销毁产品、删除交易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异常行为。 很多当事人会辩解:“我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成分啊。”但根据上述审查逻辑,如果你的进货价低得离谱,渠道来路不明,又用隐蔽方式销售,这些异常点叠加起来,就很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或“放任不管”,从而认定具有主观明知。这对于销售者来说,是必须高度重视的法律风险点。 总而言之,当前对于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行为,司法主流观点更倾向于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定性,是基于对产品“食品”本质的回归,对行政认定意见的审慎审查,以及对销售者主观状态的综合推定。作为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切勿被利益驱使,销售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所谓“保健品”;而如果不慎涉案,也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从产品属性认定、主观明知程度等核心辩点入手,寻找有效的辩护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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