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团队在复盘案例时,看到一个判决书。当事人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地区负责人,级别不低。为了帮孩子安排工作,他自己幕后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让家人去经营。后来,他又利用自己的职权,让下属公司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家公司采购了一批大米。这一笔生意,就让自家公司赚了一百多万。最后,这位负责人被认定为犯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还同时构成了受贿罪,数罪并罚,判了实刑。这个案子挺典型,不少在国有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朋友,可能对这条罪名的边界感到模糊,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很多当事人听到这个罪名,第一反应是:我只是给亲戚朋友的公司介绍点生意,这也犯法?这里面的关键,不在于你介不介绍,而在于你是谁,以及你怎么介绍的。根据刑法规定,这个罪针对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你的身份是第一道门槛。
但身份怎么界定呢?是不是只有在纯国有独资企业工作才算?并不是。司法实践中,范围要更广。比如在国有控股公司里,如果你是由上级国有单位任命、推荐,或者代表国有出资方从事管理工作,行使着公务性质的职权,那么你就被视同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这就好比一个受母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管理事务的代表,他行使的权力本质上是母公司的意志。所以,很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担任要职的朋友,千万别觉得自己不是“纯国资”身份就安全了,你的职务行为很可能就在这个罪的规制范围内。
身份符合了,接下来看行为。法律列出了三种典型情况:一是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是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那位采购大米的负责人,触犯的就是第二条。他让下属公司用高价买自家大米,让亲友公司非法获利一百多万,这直接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这个罪的核心是,你利用了自己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让亲友不当获利,同时坑了国家。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比你想象的要宽
说到“利用职务便利”,有些当事人会疑惑:那批大米不是我直接经手的,是我让下属分公司去买的,这也能算我的责任吗?答案是:算。而且这正是这个案子很有启发的一点。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仅仅指你亲手去签那个合同、付那笔钱。如果你利用了自己职务上能够管辖、制约的下属或关联单位的职权,来为他人谋利,一样会被认定。上级领导对下级部门负责人的指派和建议,只要是基于其领导管理关系,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范畴。就像那个案例中,负责人让其下属分公司去采购,正是利用了他作为上级公司领导对分公司业务的制约关系。
这就提醒我们,作为管理人员,你的影响力本身就是职权的一部分。你以为只是“打了个招呼”,但在法律上,这可能就构成了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的性质,与典型的自己经手、直接侵占公款有所不同,它更隐蔽,但危害性同样严重,因为它破坏了国有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为什么不定贪污罪,而是定这个罪?
看到这里,可能又有朋友会问:他让自己家的公司多赚了一百多万,这钱本质上也是国家的损失,为什么不直接定贪污罪呢?这就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了,也是本案判决的一个精妙之处。
贪污罪的核心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它更侧重于“占有”。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核心在于“交易”,是通过看似有对价、实则不公平的商业交易,将国有利益输送给亲友。在这类案件中,钱款是先支付给亲友的公司,再通过公司经营、分红等复杂环节,间接地使个人获益,而不是直接从单位账户划到个人口袋。
法院在定罪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更多是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还是为自己直接侵占财物;行为模式是掩盖在市场经济活动之下,还是赤裸裸的侵吞。像这个大米案,有实际的货物交割,有对价支付,只是对价畸高,其行为更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特征。定这个罪,更能准确评价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的危害性。
说到底,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背后的法理是鲜活的。无论是贪污、受贿还是为亲友非法牟利,其本质都是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谋取私利。这个案例给所有在国有单位工作的朋友们提了个醒:公与私的界限,必须泾渭分明。关照亲友可以,但绝不能动用公权力的杠杆,去撬动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一旦越界,不仅害了自己,也连累了家人。在做出任何涉及业务关联方的决策时,多一分谨慎,多一分对规则的敬畏,才是对自己和家人真正的负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