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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判断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第一次听到“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词时,往往会皱起眉头。说实话,这个概念连不少刚入行的律师当年也容易混淆。但在经济类诈骗案件里,它几乎是决定案件性质的那根“分界线”——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决定了这是一场刑事案件,还是一场民事纠纷。

“是不是诈骗”,关键在想法而不是结果

我印象很深,几个月前,一位张先生的家属来到办公室,说他因为借款问题被立案侦查。她反复强调:“他根本没想赖账,只是资金链断了!”这句话恰恰道出了问题的核心——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损失,不一定就构成诈骗。

按照刑法的逻辑,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索取或骗取财物的那一刻,主观上是想占为己有,不打算归还或对价给付。如果一开始就有这种动机,比如虚构借款理由、伪造合同、拿到钱后立即逃匿或挥霍,那么这种行为极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反之,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还款意愿,用款也用于正当经营,只是因为市场波动或管理不当导致亏损,那就不一定构成诈骗。从结果看都产生了损失,但从动机看,性质完全不同。

所以我们在做辩护时,往往不是去否认“收钱”这件事,而是要去还原“拿钱时的心态和动机”。这才是区分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关键点。

“目的”往往藏在细节里

判断一个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光凭一句“我不是故意的”。法律讲究证据和逻辑。比如:

  • 资金流向——款项是否被迅速转走或用于非约定用途;

  • 履约行为——有无主动还款、沟通、补救措施;

  • 账户行为——是否存在隐匿、注销、逃避债务的迹象。

这些客观细节往往比“主观表态”更有说服力。我在多年办案中发现,很多案件的突破点,正是出现在这些细微证据中。记得有一次,我在卷宗里发现当事人曾多次主动催促工程款以履约,最终帮助他赢得了不起诉决定。那种场景,我到现在还记得。

经济纠纷不能“刑事化”,但刑事风险也不能轻视

现实中,经济纠纷“刑事化”的情况确实存在。有时企业亏损、项目停工,一方为了施压对方履约,选择报案。但要知道,刑法的门槛是“非法占有目的”,一旦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并无骗取财物之意,这类案件应通过民事渠道解决。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掉以轻心。因为在侦查初期,如果对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让办案机关认为存在诈骗嫌疑,案件就可能被立案。这个阶段的沟通、澄清和证据整理非常重要。律师的介入,不是为了“说情”,而是为了把事实和意图讲清楚,让案件回归正确的法律轨道。

说到底,“非法占有目的”既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冤枉一个守法经营者的关键风险。只有充分了解它,才能在危机来临时,有的放矢地应对。

写到这里,我想说:刑事与民事的分界并不遥远,它往往只隔着一个“目的”。而我的工作,就是把这个“目的”还原给事实本来的样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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