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一位从事建筑材料生意的李总来到我事务所,神情很焦虑。他说,公司帮合作方“代开”了几张发票,对方给了一点手续费。这种操作在他们同行之间挺常见,可不久后他就被警方传唤,说涉嫌“虚开发票罪”。
坦白讲,类似的案件我处理过不少。很多企业主并非出于骗税的目的,只是出于“业务往来方便”或“资质要求”等原因。可现实是,这类行为一旦踩线,很容易演变为刑事案件。今天我就结合实务经验,聊聊关于“虚开发票罪”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并非只有“骗税”才构成犯罪
不少人误以为,只要没有拿去抵税、退税,就不会构成犯罪。其实,《刑法》第205条之一已经明确,虚开发票罪的对象是“普通发票”,与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一样。也就是说,即便不是增值税专票,只要行为符合虚开的情形,也可能触法。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虚开”,主要包括四类情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常见操作如——没有实际交易却开具发票;交易存在但金额、品名与事实不符;篡改电子发票信息;违反规定以其他方式虚开的。这些行为,都是典型风险点。
我曾经遇到一个案子,当事人只是为朋友公司代开了几张发票,总金额并不算高,结果依然被立案调查。原因很简单: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已经突破“真实交易”的边界。至于是否骗税,只影响量刑轻重,而非罪与非罪的分界。
二、“双罚制”:公司与个人都跑不掉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是,虚开发票罪实行的是“双罚制”。也就是说,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对直接责任人员(比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执行人)另行追责。换句话说,哪怕公司出面“背锅”,个人也无法完全免责。
我见过不少企业主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反正公司法人不是我”,殊不知在查账取证的过程中,只要发现谁在具体操作、决策或签发指令,谁就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罚金刑只是一个方面,更严重的可能是实刑。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细节。若使用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只要达到入罪标准,仍然认定为“虚开发票罪”,不会转化为伪造发票罪。这点与一些人的理解完全不同。
三、企业如何自查和应对
说实话,企业经营中确实有不少“灰色地带”,特别是在业绩考核、资质申报、投标环节,有些企业为了“好看”,会动歪念。可这恰恰是刑事风险高发的环节。
在我看来,防范风险的第一步是守住真实交易底线:发票必须对应实际业务。其次,应建立内部审批和财务审查制度,对外部代开发票行为严控。尤其是财务人员,要有警觉意识,不要因为几千元手续费就留下刑事隐患。
如果企业已经涉及类似问题,应尽早与专业律师沟通,通过补全交易凭证、主动整改、配合调查等方式降低后果。在一些案件中,及时的合规补救甚至能影响案件的走向。
最后想说的是,虚开发票罪看似离日常经营很远,实则常在不经意间发生。很多案件的起点,只是一句“帮个忙”。法律的高压线,不能碰。守住真实交易、规范发票管理,是企业最根本的法律防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