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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强制猥亵儿童罪的认定要点与辩护空间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在办公室里整理案卷时,偶尔翻到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子,心里总会沉一下。有些案子办下来,心里也不是滋味。强制猥亵儿童罪,就是这样一个让人心情复杂的罪名。它像一把无形的伞,法律用它为孩子们撑起了一片特殊的保护区域。但作为律师,我们既要理解这把伞为何存在,也要看清它的边界在哪里。今天,我想结合多年的办案经历,聊聊这个罪名里,那些当事人和家属最需要了解的要点,以及辩护工作可能存在的空间。

不需要暴力,也可能构成犯罪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这个罪名时,会下意识地把它和“强制”划等号,认为一定要有殴打、捆绑、威胁这些明显的暴力胁迫行为。但实际上,这是这个罪名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殊之处。法律对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保护是“特殊优先”的。这意味着,即使孩子因为年龄小、不懂事,没有表现出反抗,甚至因为被哄骗而显得“同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法律定义的猥亵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这背后的法理不难理解。孩子的认知和反抗能力是薄弱的,法律否定了他们对这类行为拥有“同意”的有效性。所以,在司法认定上,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并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这一点,与针对已满十四周岁者的强制猥亵罪有根本区别。那个罪名,强制手段是构成犯罪的“敲门砖”。但在这里,法律推定孩子没有同意的能力,保护的门槛被降到了最低。这把保护伞很大,但伞的边界在哪里?这往往就成了案件争议的核心。

最难认定的,是“意图”二字

刚才提到,行为本身是基础,但一把伞如果边界模糊,就容易产生误伤。在强制猥亵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之间那片最模糊的地带,往往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法律要求构成此罪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性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猥亵,并且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主动实施。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如何证明这种隐藏在内心的“意图”?我遇到过一些案子,当事人因为一些不恰当的亲密接触被指控,但他们坚称自己只是出于喜爱,绝无邪念。比如,亲戚朋友对孩子过于热情的搂抱亲吻,或是老师在安慰学生时不当的肢体接触。这时,区分正常的亲昵与具有性目的的猥亵,就变得异常困难。律师的工作,往往就需要从行为的场合、方式、持续时间、双方关系、事后的表现等无数细节中,去构建一个关于“意图”的合理解释。是出于关爱,还是别有用心?这中间没有一条清晰的物理界限,全凭证据拼凑出的内心图景。律师的价值,往往就体现在对这些细微情节的挖掘和呈现上。

影响量刑的,往往是这些细节

如果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那么接下来家属最关心的就是量刑。这个罪名的刑期跨度很大,从五年以下到五年以上,差别显著。哪些因素会把刑期推向更高的那一档?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几类情况会被认定为“加重情节”。

首先是“多人多次”。这里的人数标准通常是三人及以上,次数是三次及以上。无论是针对同一个孩子多次,还是针对多个孩子,一旦累积达到这个标准,刑期就可能升至五年以上。其次是行为的场景和手段是否恶劣。比如聚众实施,或者在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当众进行,又或者采用了特别恶劣的猥亵手段。最后是造成的后果,比如导致孩子身体受伤,或心理遭受严重创伤。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虽不直接构成“加重情节”,但会在五年以下的幅度内被“从重处罚”的情形。最典型的就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比如学校的教师、培训机构的教练、医院的医护人员、乃至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法律认为他们利用了孩子的信任和自身的优势地位,主观恶性更大。另外,针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侵害,也会被从严考量。

从第一个特殊性到主观意图的认定,再到这些量刑情节的剖析,我们能看出,办理这类案件需要极其审慎。它关乎一个孩子的一生,也关乎一个被指控者的人生。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厘清事实,辨析意图,准确适用量刑情节,既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坚决保障每一位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对于家属而言,如果面临这样的困境,最重要的或许是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因为案件初期的应对和方向选择,往往至关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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