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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中“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界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有时候,案件的争议就卡在一个词上——不正当。办过不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我常听到当事人说:不过是按行业惯例给点好处费,让对方帮忙多分点业务,或者结算条件宽松些,这不是正常商业合作吗?可是,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这样的行为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到底怎么认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键在于,不是所有送礼、请客、给钱的行为都会触犯这个罪名,核心要看你谋取的利益是否违背法律、制度或公平竞争原则。

从大方向看,司法认定的不正当利益大致有三种:

  • 利益本身违法,比如要求对方协助虚开发票、违规放贷、规避环保和安全生产。

  • 利益本身合法,但获取方式破坏制度程序,比如内部规则要求统一账期和考核,结果为了帮特定公司而私下放宽条件。

  • 在竞争性场合中,通过行贿抢占不该属于自己的优势,比如评分、资源分配被人为倾斜。

一个抽象商业场景的分析

我曾遇到过类似的案子:某快递公司为了在大型电商平台拿到更多国际线路资源和更宽松的结算条件,多次向平台中方负责人转账,并送礼现金。平台负责人收钱后,从准入条件、账期、考核评分等方面,对该公司给予明显优待,结果该公司长期领先其他竞争对手。

争议就在于:公司本身的服务能力不错,这样争取的业务是不是正当利益?司法机关的观点是,平台本该统一规则,收钱后再特别关照,实际上改变了游戏规则,让其他供应商陷入不利境地。这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区分“正当”与“不正当”的几个关键问题

在实际办案中,判断的核心往往回到几个具体问题:

  • 给钱后,对方是否改变了制度规则和统一标准?

  • 是否让其他竞争者失去了本来可能获得机会的公平条件?

  • 有没有违反法律、行业监管规则或单位内部制度?

  • 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是在走“捷径”,行业惯例不能自动免责。

我常说,司法机关看的不是你怎么称呼这笔钱,而是它改变了什么。如果改变的是程序的公正性、竞争的公平性,那么就很可能触及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结语

商业合作中,感谢和礼节本身并不违法,但一旦形成“不给钱就办不成、给了钱就一路畅通”的局面,这种特殊照顾往往离不正当利益很近了。区分正当与不正当,需要结合具体的业务模式、制度背景和竞争格局去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既守住公平的底线,让正常合作远离刑事风险,又不把所有市场行为简单刑事化。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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