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接到过一个案子,情形和今天要讲的案例很相似。当事人不是直接虚开发票的人,而是居间介绍,促成了几家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行为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哪怕只是中间介绍,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认识“从犯”在涉税犯罪中的风险
很多企业负责人或者业务人员以为,自己没直接开票、只是帮忙牵线,就与违法无关。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只要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关联,就属于从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是:是否有真实交易、是否有非法牟利目的。如果你的行为促成了虚开,即便只是连接双方、收取手续费,都可能入罪。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王某只是居间介绍买方和提供虚开的公司,却同样被认定为犯罪。区别只是相较主犯,量刑会相对从轻,但不是免除刑责。这个认定我在执业中见到过很多次——它提醒我们不要低估“辅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轻与减轻处罚的关键情节
刑法对从犯有从轻、减轻处罚的空间,但并非自动适用。关键要看涉案人有没有积极的态度去弥补后果,比如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缴非法所得等。还有一点常被忽视:涉案企业如果主动补缴了已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也能成为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上述案子中,涉案企业全部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王某也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再加上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这些综合作用,最终法院认为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这样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很大的缓解。
避免陷入虚开链条的合规建议
说到这里,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和个人要坚守发票使用的合规底线。无论是直接操作虚开,还是听取客户要求帮忙找票源,都属于高风险行为。一旦卷入虚开链条,就很难用“不知情”来抗辩。
确保交易真实:采购时要有实物交付或合理的交易证明。
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发票:拒绝买票、拒绝让第三方虚开。
健全内部发票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有明确的查验流程。
出现涉税问题,及时法律咨询:在税务稽查阶段就应主动应对。
在我带领团队办理的涉税案件中,能在早期阶段发现风险、立即整改的,很多都没有进入刑事程序。这就是合规管理的价值。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案金额、行为角色及事后态度。从犯可以争取到相对从轻的结果,但前提是积极配合调查、挽回损失、认罪认罚。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预防就是不触碰虚开链条——这是法律的红线,也是经营的底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