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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从业十八年,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在收到一纸刑拘通知书时,第一反应是茫然。尤其当案由是“合同诈骗罪”,他们更困惑了:“叶律师,我就是个做生意的,合同没履行好,顶多是经济纠纷,怎么就成了犯罪?”今天,我想聊聊这个常常横亘在民事与刑事边界上的罪名,试着拆解其中的关键。

首先,什么样的“合同”才算数?

很多人觉得,只要事情涉及一份书面协议,就可能沾上合同诈骗的边。其实不然。我经常和团队说,我们得看这份合同的“底色”。法律上关注的,主要是那些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体现市场交易关系的合同。简单说,就是做买卖、搞经营签的那类。

比如,朋友间的借款打了欠条,或者家庭内部的财产赠与协议,这些一般和市场秩序关系不大,通常不在此列。更有意思的是,合同的形式并非铁板一块。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双方从头到尾没有一纸正式合同书,靠的是微信聊天记录和口头约定,货物和款项却在持续往来。一旦有证据能证明这种事实上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样可能被纳入评价范围。所以,关键不在于合同是否精美,而在于它是否承载了实质的商业活动。

其次,核心是判断“不想还钱”的真实意图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灵魂。合同履行不了,原因很多,可能是市场突变,可能是管理不善,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司法机关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看的是一系列客观行为拼凑出的主观意图图景。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有几类情况需要高度警惕。比如,签合同时,明明知道自己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也没有任何后续的筹款计划,纯粹就是画个大饼先把钱拿到手。钱一到账,立刻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转移隐匿,人也联系不上了。这种“签约即骗局”的模式,意图就比较明显。

另一种复杂情况是,当事人起初可能确实想做生意,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严重恶化,资不抵债。这时,他是否还愿意承担责任就显得至关重要。是积极沟通、努力筹款、设法补救,还是直接更换手机号码、远走他乡,对债权人的追索置之不理?后一种逃避行为,很容易让之前的“经营不善”转向“非法占有”的推定。法律是讲证据的,但人的行为会留下痕迹。判断这一点,需要综合全案,把合同签订前的资信、履行中的努力、出问题后的态度,像拼图一样放在一起看。

最后,厘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也最需要谨慎把握的地方。做生意不可能百分百坦诚,有时为了促成交易,夸大一下自身实力、隐瞒一些无关紧要的商业瑕疵,这在民法上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但要上升到刑事犯罪,门槛要高得多。

关键的区别在于,欺骗行为在整件事里起了什么作用。民事欺诈,往往是对个别事实的夸张,比如把履约能力说成八分满,其实只有六分,但最终他仍然在努力、基本地履行合同核心义务。而合同诈骗,则是对根本事实的虚构,那份合同本身就是一个骗局的道具,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正付出对价。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前者是菜里多放了盐,后者是根本没打算给你上菜。

我记得曾有位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虚报了少量工程量。数额确实不小,但相比于整个浩大的工程总额,比例极低,而且工程主体质量合格,按期交付了。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并未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把握住了“对合同全面适当履行不存在根本影响”这个尺度。刑法是最后的手段,如果能通过民事诉讼、协商谈判解决的,就应当坚决防止刑事手段的过早介入。

说到底,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一场在事实与法律之间的精细舞蹈。它要求我们穿透合同文本的表面,去审视交易的本质、行为的轨迹和当事人的真实心态。对于身处其中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规范合同行为,留存履约证据,在出现纠纷时保持沟通、积极应对,是最好的防火墙。而对于已经卷入刑事程序的人,厘清这其中的细微差别,找到专业的辩护切入点,至关重要。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一份事业,这份重量,我每天都在体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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