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我是在阅卷时第一次感到心头一沉。案情本身突破了普通人的道德底线,但法律在面对这种极端情形时,依然需要冷静拆解——尤其是对于没有动手,却在背后推动的那个人,法律如何认定其地位和罪责。
非实行犯也可能是“主犯”
很多人习惯认为,刑事案件中的主犯就是动手的人。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刑法》第25条和第26条,在共同犯罪中,谁起了主要作用,谁就是主犯,和是否亲手实施并非完全依赖关系。
在我办理过的案件里,有人只是“出主意”“给压力”,但作用甚至比动手的人更大。本案里,非实行犯多次参与谋划,反复催促,并设定完成的时限,这对动手者的心理刺激与犯意巩固,是促成犯罪的重要因素。
简单说,如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非实行犯的作用和地位与实行犯不相上下,那法律会认定他同样是主犯。这种认定是看实际影响力,不仅是看动作。
死刑适用的衡量标准
死刑,只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不是感情用事的决定,而是法律明确要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动机、手段、后果以及人身危险性。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综合看到了几个关键点:第一,动机特别卑劣——以所谓两人未来生活为由,谋害幼童;第二,手段特别残忍——制造意外高坠,且要同时杀死两名孩子;第三,事后删除聊天记录、串供,试图掩盖犯罪。
这些因素叠加,使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都达到了死刑的适用标准,无论有没有直接实施——这是法律在判断极端案件时的一致逻辑。
从辩护角度的思考
说实话,在这种案情下,辩护的空间非常有限。即便如此,我们依旧要审查:非实行犯是否确实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动机与手段是否真的符合“特别恶劣”的法律标准?在量刑上,是否还有缓冲的可能?
我建议,当事人和家属在面对类似案件时,要清楚一个原则: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决定身份地位,身份地位直接影响量刑严重程度。这意味着,即使没动手,也可能面临和直接作案人相同的刑罚。
而在案件还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时,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厘清角色界定,争取从“主犯”转为“从犯”,在一些案件里,这就是能否保命的关键。
总结一下,法律并不只看“动作”,而是看整个犯罪链条上的作用大小。对非实行犯的认定,不是一刀切,但在动机、手段、后果都特别恶劣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死刑的范围是可能的。这也是刑事辩护必须正视的现实。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