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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与辩护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整理案卷时,拿着一份判决书来找我。他指着上面的刑期,有些困惑地问我:“叶律师,这个案子当事人有自首,也认罪认罚、交了罚金,为什么最后还是判了六年多?”我接过判决书看了看,是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说实话,这类案子我办过不少,每次看到当事人因为“省税”的念头而身陷囹圄,心里都挺不是滋味。今天,我就借这个案例,和大家聊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背后那些容易被忽视的“硬伤”。

自首和认罪认罚,不是“免罪金牌”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就能大事化小。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也自愿认罪认罚,还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从法律程序上看,这些情节法院都认可了,也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但为什么刑期依然不低?

问题的核心在于,刑法里的“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对从轻,而不是无限度地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的关键依据是虚开的税款数额。数额越大,法定的起刑点就越高。在这个案子里,虚开的税额达到了数百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甚至可能触及“数额巨大”的范畴,对应的法定刑期起点本身就比较高。自首、认罪认罚这些情节,是在这个较高的起点上做“减法”,但减完之后,剩余的刑期依然可能很重。这就好比一个身高两米的人,即使蹲下来,也比普通人高出一截。所以,当事人千万不能抱有“只要态度好就能没事”的侥幸心理,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始终是量刑的基石。

税额是量刑的“硬尺度”,没有模糊空间

我经常和团队律师说,办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税案件,要像会计一样去抠数字。因为法院判决时,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极其严格,几乎没有任何弹性空间。起诉书和判决书上那个经过精确计算的税额,就是摆在法官面前最硬的尺子。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外省多家企业为其实际控制的几家公司虚开发票,涉及发票数百份,价税合计数千万元,其中税款就有数百万元。这个数字一旦经侦查机关查实并固定为证据,在法庭上就很难被撼动。辩护工作的重点,往往不在于否认这个数额本身(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而在于审查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准确、是否有重复计算、是否应扣除某些合理成本等极其技术性的环节。但无论如何,一旦虚开行为成立,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想要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难度就会非常大。这提醒所有企业经营者,在发票和税务问题上,必须坚守真实交易的底线,任何试图通过“做账”来增加成本、抵扣税款的行为,都是在刀刃上行走。

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无法切割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当事人是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指使或放任关联公司虚开发票,其个人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并不是说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责任就能完全由公司承担。刑法追究的是具体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当有证据证明个人利用公司平台实施犯罪时,穿透公司面纱追究实际控制人,是常见的司法操作。

我曾遇到过一些企业主,认为业务通过不同的公司主体走账,法律关系复杂,可以规避风险。这其实是一种危险的错觉。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类案件中,侦查机关会重点梳理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和货物流。一旦发现“四流不一致”,特别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那么所有参与其中的关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都可能被纳入侦查范围。实际控制人往往被视为犯意的提起者和主要受益者,需要承担最主要的刑事责任。所以,作为企业的掌舵人,必须对集团的税务合规负有最终责任,绝不能因为公司结构复杂就放松警惕。

回顾这个案子,它清晰地展示了一条轨迹:为降低税负支付开票费虚开发票——形成数百万元的抵扣税额——即便自首认罚——仍因数额巨大获刑数年。这条轨迹的每一个环节,其实都有机会被中断。合规经营,敬畏法律,不是在说教,而是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自己。当税务问题出现异常时,最明智的选择是寻求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的帮助,进行合规体检与整改,而不是试图用另一个错误去掩盖。毕竟,自由的价值,远非些许税款可以比拟。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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