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在杭州接到一个案子,对方是外省某市的一位企业负责人,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天正好下着雨,他匆匆赶到律所,坐下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这个案子是不是一点希望都没有?”
涉税刑事案件,尤其是跟发票有关的案件,本来就很难做到无罪辩护。最高检、最高法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台最新解释之后,罪名构成更清晰,司法适用也更谨慎,这是好事。但与此同时,案件中无罪的空间明显缩小,因为解释明确了如果不满足虚开专票罪的条件,但又构成其他犯罪,也会依法追究。换句话说,即使脱离了一个罪名,可能立刻就会被接到另一个。
从虚开专票到虚开发票,量刑变化背后的逻辑
有必要先说一点背景。按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是专票,而虚开发票罪则针对普通发票。但实务中,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骗抵税款,而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开了专票,法院可能认定其核心功能——税款抵扣——已被放弃,那么这类专票从实质角度看就像普通发票。这种情况下,改按虚开发票罪追责,量刑确实会轻不少。
我接触的几个案子里,有些一审是虚开专票罪,到了二审被改为虚开发票罪。虽然罪名转变了,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也会好受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无罪,更不意味着所有类似案件都能改定罪名。裁判理由通常很详细,比如会论述行为对发票管理秩序、财务制度、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性。这里的分寸很关键。
罪责与处罚的平衡,才是辩护的核心
从辩护角度看,我们追求的是避免法律适用错误、避免罪刑失衡。无罪当然是最高目标,但现实中更常见的路径,是通过精准论证让量刑趋于合理。比如,在解释出台后,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专票的适用范围似乎被扩大,有些情况下如果能通过证据证明没有骗取税款目的,还有机会争取变更罪名。
但我也提醒过很多当事人,增值税专票毕竟不是普通发票。司法不能让人觉得“总有一款罪名适合你”,否则会损害法律的确定性。虚开发票的社会危害性虽与虚开专票不同,但若行为仅仅用于虚增业绩且没触犯更严重的法益,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可以考虑用行政手段解决,而不是刑罚先行。
经验之谈:辩护机会在哪儿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机会往往在几个节点出现:侦查阶段能否准确还原行为性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没有骗抵税款目的,审判阶段能否说服合议庭接受“实质普通发票”的观点。每一步都需要细抠案卷、研判解释精神。
就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拆开。遇到这种案子,我一般会先帮当事人厘清涉案发票的用途和后续流向,再看有没有行政纠纷解决的空间。只要方向对,量刑轻化的可能就会增加。
在我的团队经手的一些案子里,有的结果相当可观,但也有完全没改罪名的情况。这就是刑事辩护的真实生态——有努力空间,但没有百分百的保证。
所以,如果家属或者当事人正面对涉税发票类案件,不妨先请专业律师做案情评估。理解解释的细微之处,掌握罪名之间的转化条件,才有可能在关键节点找到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