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朋友在杭州找到我,问了一句:“叶律师,我们公司被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们只是想少交点税,这算哪个罪?”这个问题,其实我这几年听到过很多次。尤其是近期,《2024年司法解释》的出台,让这个问题的答案发生了不小变化。
观念的转变:从“一律打击”到区分目的
早些年,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票几乎是“一刀切”,不论是上游开票企业还是下游受票企业,都可能被认定为虚开。但《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把是否“非法占有税款”的主观故意放在了核心位置。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的目的仅仅是少交税,那更可能涉及的是逃税罪;如果行为的目的在于骗取已缴的税款(比如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那才落入虚开的范畴。这一点,对下游企业尤其重要,因为在实务中,下游企业往往是为了降低税负而接受虚开的进项票,而并不总是为了套取税款。
作为律师,我见过不少企业因为没弄清这个区别,在一开始就陷入不必要的恐慌。事实上,这个界限一旦厘清,辩护方向就会变得非常不一样。
案例里的教训:目的不同,罪名也不同
前年,我留意到一个发生在外省的案子,类似于案例1:两位公司负责人接受了大量没有真实业务的专票,用来抵扣税款,目的就是少交税。最终,法院将他们从虚开罪改判为逃税罪,因为他们的动机并不是套取国家税款,而是逃避纳税义务。
反过来,在另一个案例中,被告人为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对方抵扣以后再虚开销项发票牟利。这类情况,法院会认定其主观上是为了骗取税款,构成虚开罪。这种差别,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决定量刑轻重的核心因素。
做辩护时,我会先把动机和业务链条梳理清楚,看看究竟是单纯的税负规避,还是带有骗税性质。这个步骤,就像拆九连环,必须一环一环来,否则很容易绕进去出不来。
实务中的思路:先定性质,再走策略
说到底,企业在涉及专票问题时,第一步要弄明白:这笔票的业务是真实的吗?如果不是真实业务,那么第二步要看目的:只是少缴税,还是想拿出去了的税款回来?这个判断,不仅决定罪名,还会影响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甚至是最终的量刑区间。
在杭州处理过几起类似案件,我习惯让团队先做一个“主客观一致性”分析。法律上讲,这就是让事实和动机匹配。如果缺乏非法占有税款的故意,辩护重点就放在证明这是逃税而非虚开;如果有套税的故意,那就要在量刑情节上做尽可能多的努力,比如退赃、配合调查等。
这类案件里,没有一份证据是可以忽视的。有时候,银行流水、内部邮件、合同细节,都会成为定性的重要依据。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并不明白这些材料的分量,而这恰恰是律师能帮你找出转机的地方。
总结一下,《2024年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就是不再一律将下游受票企业认定为虚开罪,而是看你有没有骗取税款的动机。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是个重要的防线——一旦能在事实和动机上站稳脚跟,就有机会从更轻的罪名角度应对案件。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