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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中的“两头骗”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几个月前,我在律所接待了一位家属,他的亲人在外省某市因为合同诈骗被刑拘。家属带来的案卷让我想起几年前司法实践中讨论得很激烈的一个问题——“两头骗”。这是合同诈骗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在不少案件里成为定性和犯罪数额认定的关键。

“两头骗”的法律定性

所谓“两头骗”,简单说就是先骗取他人车辆或其他财物的占有,再将这些财物抵押给另一人骗取现金。在实践中,多见于骗租汽车再抵押借款。这到底算几次犯罪?数额怎么计算?

有一种观点认为,前一行为(骗租)构成合同诈骗,后一行为只是处置赃物的变现方式,不构成新的犯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后一行为也构成诈骗,应累计计算数额。

结合多年经验来看,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采纳第一种观点。原因在于:租车时,行为人已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这时的虚构和隐瞒足以构成合同诈骗;而抵押借款时,车辆已是赃物,后续的抵押属于对赃物的处分,虽给新的受害人造成损失,但法律一般不重复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定罪依据主要看第一步对财物的骗取,数额按取得财物的价值来计算。

但要注意,虽然数额可能不累计,但第二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仍应退赔,这在执行阶段尤为重要。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一个绕不开的核心问题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很多当事人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或周转资金,只要能还钱,就不构成诈骗。然而,司法认定并不是单看口头辩解,而是结合事实判断。

第一,看履约能力。如果签订合同的金额明显超过行为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且没有任何实际履行的准备,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

第二,看履约行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比如落实货源、安排交付等。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动作,而只是编造理由拖延,这会强化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第三,看虚构或隐瞒事实的程度。例如,本案中的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借款,显然属于隐瞒关键事实,即抵押物无法提供真实合法权证。这种隐瞒本身就是欺骗手段,足以构成合同诈骗。

从案件到经验的延伸思考

从“两头骗”到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点:合同诈骗罪的边界很容易和普通民事纠纷模糊。但界限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真实意思与履行能力。如果是一开始就没有履行打算,不论之后是否偿还部分款项,都可能落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我建议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时间如实整理合同签订背景、履约准备情况,以及任何可以证明履约能力的证据,比如采购合同、银行流水等。这些材料在辩护中非常关键,有时能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和量刑结果。

在庭上,辩护不仅是法律概念的争论,更是对细节的把握。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这些都是我们每天反复推敲的工具。现实中,很多看似“只是借”的行为,在证据面前会被认定为诈骗;反之,也有通过详实履约证据争取无罪或罪轻的案例。

说到底,合同诈骗案件的防线,既在合同签订的那一刻,也在履行过程的每一个动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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