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一个常见却容易忽视的问题
前几个月,我在会见一位涉嫌受贿的当事人时,他反复强调:“我没签过批示,也没直接经手任何项目,怎么可能算利用职务之便呢?”这是很多人第一次面对受贿指控时的疑惑——他们以为只有直接审批、直接决定才能算数。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的“利用职务之便”范围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宽。
直接便利与间接便利——差别不在表面
法律上,利用职务之便可分为两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一种大家相对容易理解,比如负责采购的人收了钱,就在采购中照顾行贿人,这就是直接处理事务的权力。第二种更隐蔽,比如利用职务带来的影响力,去“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帮忙,即使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便利。但如果只是单纯利用亲友关系帮人办事,并非基于职务,就不算受贿。
在我的经验里,有些案件最初看似只是朋友间搭个桥,后来因为职务身份的介入,被认定为斡旋受贿。当事人常会说:“我只是介绍一下,不参与决定。”但如果这种介绍基于职务影响力,就可能构成受贿。这也是为什么在审查案情时,我会反复追问:你的介入,是基于职务身份还是纯粹的私人帮忙?因为这决定了案件性质。
获取财物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很多人理解中的“收钱”只是受贿的一种方式。司法实践里,贿赂物不仅限于现金和实物,也包括房屋装修、会员卡、旅游费用等可折算的财产性利益,甚至股权代持、预期的商业机会等。有些案件当事人收了银行卡但没动用资金,仍按卡内余额计算受贿数额,还有人觉得收了高价值字画但是真伪不明,不会算数,其实法院通常会做鉴定。
我遇到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觉得自己没“收钱”,只是让对方帮忙支付了一笔培训费,甚至有的让对方每年帮续健身会员卡。这些行为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认定为收受财产性利益,只要与职务行为挂钩,就可能入罪。尤其是代持股权的情形,认定比普通财物复杂,需要结合是否分红、是否行使权利等细节判断。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等于真的帮到
很多人以为,只有实际帮人办成事,才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实,只要收了财物并承诺帮忙,无论最终是否实现,都可能构成受贿。甚至只是暗示不拒绝,也可能被认定为承诺。例如,斡旋受贿的情形下,即使没有真的去打招呼,但收了钱并应允帮忙,法律上已符合构成要件。
现实中,还有所谓“感情投资型”受贿——行贿方通过长期小额、多次给予利益建立关系,不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但只要出现具体请托,这些积累的行为有时也会被纳入打击范围。这也是为什么在辩护中,我们必须梳理利益与具体职务行为之间的关联,否则很容易被扩大解释。
事前、事中与事后——时间不是关键
法律上,受贿可以发生在为他人谋利之前、进行中或之后。所谓事后受贿,就是先帮了忙,再收财物。很多人会辩解:“我那时还没收钱,是退休后才收的。”但如果在职时已与请托人约定退休后收钱,依然可能构成受贿。关键不是时间,而是收财与职务行为的实质关联。
我经办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在离职多年后收了笔钱,但检方通过证据证明,这笔钱正是他在职时帮忙的“对价”,结果一样被认定构成受贿。对于此类案子,辩护重点往往是在证明收款事由与职务无关,尽量切断关联链。
结语:理解法律边界才能有效应对
受贿罪的认定,不是简单的“收钱办事”四个字,而是涉及职务便利、利益关系、财物形态和时间链等多个因素。同样一件事,在不同证据和事实结构下,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涉案的当事人来说,越早搞清楚这些边界,就越有机会找到有效辩护的切入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