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我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公诉人或者法官会提出,某些罪名一旦开始实施,犯罪就既遂了,不存在未遂的可能。比如,运输途中被查获的毒品案件,或者刚把假货装上车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这种“一着手即既遂”的观点,有时会让辩护陷入僵局。但根据我十八年的办案经验和对刑法理论的理解,这个观点存在很大的误区,它混淆了“举动犯”和“行为犯”的核心区别。
“一着手就既遂”?那是举动犯,不是行为犯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听到“行为犯”这个词,会本能地觉得,只要干了那个行为,案子就“板上钉钉”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刑法理论里,真正“一着手就既遂”的,是一种特殊的“举动犯”,比如煽动分裂国家这类犯罪。立法者出于保护特别重要的利益,把“着手”这个点直接规定为既遂。
但绝大多数我们日常接触的刑事案件,比如运输毒品、非法经营、甚至故意伤害,都属于“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要求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达到法定的危害性。这就好比跑步,枪响“着手”起跑,但必须跑到终点线才算完成。如果刚起跑就摔倒了,那当然不算跑完了。所以,行为犯在着手之后、达到既遂程度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完全可能构成犯罪未遂。这个区分,是理解很多案件辩护空间的关键。
运输途中被查,为什么可以辩未遂?
刚才提到的理论,在运输类犯罪里体现得特别明显。我办过不少这类案子。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人或者货装上了车,运输行为就既遂了,途中被查也只是既遂后的查获。这种看法,其实是对犯罪“目的”的误解。
我们想一想,运输犯罪的目的是什么?是把货装上车就结束了吗?显然不是。无论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运输烟草,当事人的根本目的,是把货物从A地运到B地,完成空间上的转移。仅仅装车,只是犯罪的开始,远未达到犯罪目的。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个“未得逞”,指的就是犯罪目的没有实现。所以,运输车辆在途中被拦截查获,正是因为警方介入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运送至目的地”的目的未能得逞,依法应当属于犯罪未遂。在辩护中,紧紧抓住“犯罪目的”这个核心,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认定。
行为与结果:一枚硬币的两面
可能有人会问,你老说行为犯,那和需要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结果犯”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对立的?其实不然。在刑事法律实务中,行为犯和结果犯更像是观察同一个犯罪的不同角度,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
我举个例子,比如故意伤害罪。它通常被认为是结果犯,因为一般要造成轻伤以上的实际结果才定罪。但在实践中,如果一个人持刀凶狠地砍向他人,对方侥幸躲开只划破了衣服,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这种情况,难道就完全无罪吗?不是的。这种行为已经对他人的身体安全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时,就可以从“行为犯”的角度,考察其危险行为是否完成,从而论证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许多罪名都兼具这两种属性,这为我们辩护提供了更丰富的视角和依据。
说到底,刑法是一门精确的学问。简单粗暴地认为“行为犯没有未遂”,会掩盖案件的复杂性和具体情节,可能导致量刑上的不公。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拨开这些理论迷雾,结合案件的具体行为阶段、完成程度和真实目的,为当事人进行精准的辩护。在运输毒品、非法经营等案件中,成功论证犯罪未遂状态,常常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突破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