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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履行诚意”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开篇:很多当事人栽在这一“界限模糊”上

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接触过不少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合同诈骗罪是让我印象最深的一类。它有几个鲜明特点:案发率高、争议多、最容易与普通民事纠纷混在一起。很多当事人一开始还以为只是合同履行出了问题,没想到最终陷入刑事程序。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案子时,我自己也有些困惑——明明是生意往来的纠纷,怎么就成了犯罪?

后来逐渐发现,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是一个听起来很简单的词:“履行诚意”。它像是一道分水岭,一边是民事违约,另一边就是合同诈骗罪。很多案件,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真有履行的打算、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努力、事后有没有补救,几乎已经决定了它会走向哪一边。

履行诚意:检验非法占有目的的直观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判断逻辑,一般是“欺诈行为→错误认识→签合同→财产处分→造成损失”,核心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个主观目的很抽象、很难直接证实,司法实践就会用“三看”来判断:看履约能力,看履约行为,看事后态度。这其实就是用客观事实来检验履行诚意。

比如,没有履约能力却虚构事实签约;签完合同后一点履行行为都没有;收了款却用来挥霍而不是经营;出现违约后又逃避责任、拒绝补救,这些都是缺乏履行诚意的明显标志。反过来,如果签约时确实有合理的履约预期,履行过程中做了积极努力,即便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第三方违约等客观原因造成履约失败,事后还积极协商处理,那就很难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我记得几个月前办过一个案件,某科技公司员工为了业绩私自承诺额外退费,这个承诺并没有写进合同,也违反了公司制度。案发后,公司主动全额退款,并出示培训记录和合规制度,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最后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了案。这就是利用履行诚意的证据,打破了“表面看像诈骗”的印象。

四个常见误区:别让假象把民事变成刑事

结合我的经验,有几个容易被误解的情形,当事人尤其要留意:

  • 未履约不等于合同诈骗:关键是为什么没履约,如果是客观原因导致,并且积极补救,应属民事违约。

  • 资金用途变更并非必然是非法占有:只要资金还在与合同相关的经营活动中运转,不能仅因用途调整就认定有非法占有。

  • 员工违规不等于公司犯罪:只有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意志且公司本身有非法占有目的,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 民事欺诈不能简单升格为刑事诈骗:民事欺诈通常还有履行的基本诚意,刑事诈骗则是完全没有履约意图。

这些情形在实务中很常见,但误判的后果很严重——不仅影响案件定性,还可能导致错误的强制措施。

不同阶段的辩护思路:让履行诚意贯穿始终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履行诚意”都可以成为辩护的核心抓手:

  • 侦查阶段:尽快提交合规制度、履约计划、退款和协商记录等,阻止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或避免羁押。

  •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履约障碍的客观证据,并推动和解或退赔,争取不起诉。

  • 审判阶段: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签约时有履约能力、履行过程有积极行为、事后有补救措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 立案监督阶段:提交民事裁判、交易记录等证据,揭示民事纠纷本质,促使撤案。

每个阶段的核心思路都是用事实去证明当事人并不是用合同骗钱,而是有履行的意愿和行动。

结语:坚守界限,留证防范

市场经济活动里,风险和纠纷总是存在的。刑事手段不应轻易介入正常的商业博弈。把握好“履行诚意”这个标准,就能避免将民事违约或者民事欺诈误判为合同诈骗。对于企业来说,平时建立健全合规制度、保存履约过程文件、建立事后救济机制,不只是经营风险管理,更是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最佳防护。

从我办过的案件来看,那些能够充分证明履行诚意的当事人,哪怕在案发时压力很大,最终也往往能迎来不同的结果。这也是我一直提醒企业和个人的——证据留得越完整,辩护空间就越大。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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