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初次接触侵犯著作权罪的案子,会有一个普遍的误解:只要网站上的电影能随便看、游戏能随便下载,拿来用用就不会有事。直到收到传票或拘留通知书,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往往聚焦在一个听起来简单、证明起来却异常复杂的要件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我处理过不少这类案件,说实话,证据的认定非常考验功夫。
“未经许可”到底要证明什么?
有当事人曾疑惑地问我:“叶律师,我没跟他们签过合同,这不就是‘未经许可’吗?为什么还要费劲证明?”这个想法很普遍,但在法律上,“未经许可”这个消极事实的认定,远不止“没签合同”这么简单。它其实是一个需要拆解开来看的复合型要件。
从我们辩护和司法机关审查的角度看,它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第一,当事人使用作品的行为,究竟落入了著作权中哪项具体权利的范围?刑法主要保护的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开私服游戏侵犯的是复制发行权,建盗版视频网站侵犯的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谁才是适格的权利主张者?是原作者、被授权的公司,还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关系到对方是否有权站出来指控。第三,也是最核心的一点,当事人传播的“作品”与权利人声称的“作品”,在内容上是不是同一的?简单说,是不是“原样照搬”或者“实质性相似”。这三个层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指控的基石。
司法实践中,证明方法可以天差地别
理解了这三个层面,你就能明白,为什么不同案子的证明方式看起来差别那么大。这不是司法随意,而是基于案件类型的不同,采取的差异化策略。我结合经验看,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种是事实比较清楚的。比如之前有个案子,某位当事人直接复制了某知名公司的拼装积木玩具,连说明书都仿制。现场查获的模具、产品对比原版一目了然,权利人公司也积极提供了完整的权属证明。这种情况下,通过简单的观察比对,结合权利人的声明,就能相对直接地认定“未经许可”。
另一种则需要专业介入。比如涉及计算机软件代码、复杂的网络游戏程序比对时,肉眼根本无法判断。这时候就必须依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这是技术性很强的一环,鉴定方法和结论往往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
最复杂的是涉及海量作品的情况。有些盗版网站可能存有数万部影视剧,权利人分散在全球各地,逐一取得证明根本不现实。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一套“抽样取证”加“署名推定”的方法。他们会从海量作品中科学抽样,委托特定的版权认证机构对样本进行权属和同一性认定。只要抽样程序合法、样本具有代表性,就可以根据样本情况来推定全部涉案作品的情况。同时,如果能证明运营的网站本身就是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非法网站,那么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需要由当事人来证明自己“获得了许可”,如果证明不了,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从辩护角度看,突破口在哪里?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关注这些证明思路,是为了找到有效的辩护路径。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了解这些也能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走向。
首先,要仔细审视“同一性”认定是否扎实。是简单比对还是专业鉴定?鉴定的对象、方法是否科学?尤其是在抽样取证案件中,抽样的程序是否规范、样本是否真正具有代表性,这都是可以深入审视的环节。如果基础比对工作存在瑕疵,整个指控的根基就会动摇。
其次,要关注权利主体是否适格。指控方是否是真正的著作权人或合法被授权人?他们提供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授权过期、授权范围不明确等问题,这都可能成为辩护的切入点。
最后,即使是“未经许可”,也需考察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例如,所使用的作品是否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例外情况?当事人是否可能误以为已有授权(尽管这在刑事案件中成立难度较大)?
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表面看证据往往很多,但核心法律要件的证明需要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支撑。它不像街头盗窃那样一目了然,其专业性就体现在这些复杂的认定规则之中。因此,遇到这类案件,不必被庞大的作品数量或复杂的技术术语吓倒,冷静下来,和律师一起,从上述几个关键法律要件入手,逐层分析,往往会找到清晰的应对思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