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我就是卖卖玩具盲盒,怎么警察就说我开赌场呢?”办公室里,一位满面愁容的经营者这样问我。这几年,随着盲盒经济的火热,类似的咨询我接到不少。从法律角度看,盲盒这种带有“概率玩法”的新模式,确实游走在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的模糊地带。今天,我就结合这些年办案的观察,和大家聊聊这中间的法律边界究竟在哪。
交易的本质:商品还是筹码?
要区分盲盒和赌场,第一个要看的就是,消费者花钱买的到底是什么。举个例子,你花几十块钱买个盲盒,可能抽中一个普通款公仔,也可能运气爆棚抽到隐藏款。你追求的是公仔本身,是它的收藏、观赏价值。这和你买包零食、买个冰淇淋没本质区别,核心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但赌博不一样,你下注一百块,赢回来两百块,你追求的是钱生钱,是“经济利益的投机”。
所以,判断的关键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如果消费者抽中的盲盒,只能自己收藏、把玩,或者在不刻意炒作的市场里正常二手流转,那这仍然是商品交易。问题往往出在“回购”和“折现”上。我见过一些案例,经营者自己或者默许第三方平台,为抽中的盲盒提供“回收”服务,直接折换成现金或可以继续抽奖的虚拟币。这时候,商品就异化成了“筹码”。消费者花的钱,不再是购买商品的对价,而是“下注”;抽盲盒也不再是为了获得商品,而是为了博取现金回报。这种模式,很容易诱发消费者“再试一次”的成瘾心理,性质就变了。
更复杂的一种情况是,经营者没有官方回购,但用户自发形成了一个炽热的二手交易市场,某个隐藏款能被炒到非常高的价格。有观点认为这跟经营者无关。但在我处理过的杭州某公司涉刑案中,司法机关会审查:经营者是否通过概率设置,刻意制造并放任这种远超商品本身价值的“金融属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种经营模式就在客观上大大升高了用户赌博成瘾的风险,经营者就有了消除风险的义务。明知风险而放任,就可能被追究责任。
风险的分配:经营还是坐庄?
理清了交易对象,我们再看交易方式是否公平。合法的商业活动,经营者要承担正常的市场风险,比如进货价、库存压力、市场需求变化等,赚的是差价,可能有赚有赔。但赌博的庄家,通过精巧的概率和规则设计,往往能确保自己“稳赚不赔”,风险完全转嫁给了参赌者。
因此,第二个审查重点就是:盲盒经营者是否承担了应有的商业风险?这里主要看两点。
一是看价格是否畸高。如果一个成本很低的普通商品,一旦放进盲盒体系,其定价就远高于合理范围,那它的利润就不再是正常的商品溢价,而是在利用消费者“以小博大”的侥幸心理进行收割。比如,某些潮玩盲盒,单个售价动辄大几十甚至上百,但其材质和工艺成本可能很低,其高昂定价的核心支撑就是“抽中稀有款的预期”,这就有问题了。
二是看概率是否真实、透明且未被操纵。这是最核心的一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明确要求公示概率。如果经营者后台可以随意调整中奖概率,或者实际概率远低于公示概率,那他就不是在卖商品,而是在通过操控“赌局”的胜率来牟利。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花的每一分钱,都更像是在向“庄家”支付抽头。我翻看过一些案卷,里面后台数据清楚显示,所谓的“随机”完全是人为设定好的,这种证据非常致命。
反过来看,一个规范的盲盒经营,应该明示概率、设定合理的购买次数上限(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强调商品的收藏属性而非金融属性。这些举措,都是在履行风险防范义务,表明经营者的目的在于销售商品,而非组织赌博。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主观上必须要求具有“以营利为目的”,但这里的“营利目的”需要限缩解释为“通过诱使消费者赌博成瘾来营利”。普通的、利用趣味性吸引消费的营利目的,与此有本质区别。
说到底,法律审视盲盒模式,核心是看它到底是在促进一种有趣的消费体验,还是在制造并利用人性的 gambling 风险。合法的盲盒,卖的是惊喜和收藏乐趣;非法的“盲盒赌局”,卖的则是无法兑现的暴富幻觉和成瘾陷阱。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事律师,我理解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深知法律边界的严肃。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我们会从交易实质、风险分配、主观意图等多个维度进行精细辩护,目的就是为了厘清罪与非罪的这条关键界限。市场需要活力,但也必须守住安全的底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