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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电信网络诈骗罪中,如何区分主犯与从犯?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时,脸色都是苍白的。他们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叶律师,我家孩子在里面,警察说他‘管事’,这会不会被认定为主犯?要判很重吗?”这种担忧我非常理解,尤其是在一些人数众多的团伙案件里,比如电信网络诈骗案,一个“主犯”的帽子扣下来,量刑的差距可能就是以年来计算的。 前几天翻看案卷,又想起以前办过的一个类似案子。当事人在东南亚某国的电诈集团里待过,做过业务员,也当过一阵子小组长,最后甚至挂了个“办公室主管”的名头。一审法院看了他的职位名称,就把他认定为主犯了。这个认定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甚至一些办案人员都可能存在的认知误区。

误区:“做了事”就等于“主犯”?

我们以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为例。那位当事人,姑且称他为张先生。在一审时,法院认定他是“主管”,负责管理和培训,所以是主犯。听起来似乎顺理成章,对吧?但问题就出在这里。办案单位有时会不自觉地陷入一个思维定式:只要你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具体行为,特别是有了一个听起来像管理者的头衔,就容易把你和“主犯”划上等号。

这其实是把刑法理论里的“实行犯”和量刑意义上的“主犯”搞混了。所谓实行犯,简单说就是直接动手干了犯罪构成要件里那些事的人。而在电信诈骗里,负责打电话“引流”的业务员,就是实行犯。但你能说所有打电话的业务员都是主犯吗?显然不能。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是听从指挥、执行命令的角色。法律上,这部分作用较小的实行犯,完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所以说,不能因为张先生实施了诈骗环节中的部分行为,就理所当然地认为他是主犯,关键还得看他到底起到了多大作用。

本质:“作用大小”才是认定的核心

那么,抛开职务名称的字面意思,我们到底该看什么?答案是看实质作用。主犯和从犯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还是次要、辅助的。这需要掰开揉碎了,从好几个维度去综合判断。

还是说回张先生那个案子。我们二审介入后,就把他的角色彻底剖析了一遍:第一,看工作内容。他即便当了“办公室主管”,核心工作仍然是组织手下几个人进行前端“引流”,并不接触诈骗活动的整体策划、资金池管理或者利益如何分配这些核心命脉。他干的活,和之前当小组长时没有本质变化。第二,看管理权限。法院说他负责“人员培训”,但这被夸大了。那个诈骗集团下面有好几个独立的小组,张先生只负责培训他自己管的两个小组的人,根本指挥不动其他组。他的那点管理行为,仍然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本质上还是处于被更高层支配的地位。第三,看时间。他这个“主管”只当了两个多月,时间非常短,能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相当有限。第四,也是很重要的一点,看获利。他的收入模式依然是按照上层定的规矩拿工资和提成,并没有因为在职务名称上变成了“主管”就参与分赃决策或者拿到明显高出一大截的收益。把这四点连起来看,一条清晰的逻辑链就出来了:他的实际作用,远远达不到一个主犯应有的程度。

破局:如何让“从犯”认定清晰可见?

道理讲明白了,但到了具体的案件里,尤其是当事人接受讯问时,该怎么把这种“作用较小”的事实清晰地呈现出来呢?这是最考验功夫的地方。很多当事人一紧张,就容易说得笼统,或者被办案人员的问题带着走,反而模糊了自己真正的角色。

我的经验是,陈述必须具体、有细节。不能光说“我就是个干活的”,而要能讲清楚:你具体干什么活?你的工作指令来自谁?你管理谁?又能管理到什么程度?你的工作在整个犯罪链条里处于哪个环节?前后环节是谁在负责?你的收入是怎么计算的,由谁决定?就像我们为张先生做的那样,把他每个阶段的工作职责、管理范围、任职时长和获利方式都清晰地列明、比对。当这些细节像拼图一样完整呈现时,一个“被支配、执行具体事务、作用有限”的从犯形象,自然就立住了,这远比空洞地辩解“我不是主犯”要有力得多。

说真的,每次看到当事人因为一个模糊的职务名称而被重判,我心里都觉得很惋惜。法律区分主从犯,本就是为了罚当其罪。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拨开那些名称和表象的迷雾,帮助法庭看到当事人在案件中真实、具体的作用。这不仅仅是在为一个人辩护,更是在守护法律精准量刑的那杆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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