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团队讨论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时,我突然想到,这类案件在税务和刑事之间有着很微妙的界限。一个不当的操作,可能就是经济纠纷和刑事指控的分水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手法
在我接触过的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有几个共通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却签订了看似正规的合同;票货分离,发票与实际交易脱节;走账只是形式,资金在几个公司账户间循环,很快又返回。这类操作的目的,通常是帮助另一方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款,或者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税款。
记得几个月前,当事人家属来律所找我,带来一摞合同和流水单,表面上都很齐全,但一问实际货物在哪里,对方一句都解释不清。这种“票账齐全”但缺乏真实交易的情况,是税务稽查和刑事侦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金额巨大,就可能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案件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法律定性与量刑考量
在判断行为性质时,除了看行为本身,还要结合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以非法占有国家税款为目的,通过虚开进项发票抵扣销项税的,本质是骗取国家财产。法院在认定时,通常会依据虚开的金额、次数、情节恶劣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决。
我处理过一个类似案件,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事实,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情节在量刑时通常会被认定为自首、悔罪表现,有助于争取较轻刑罚。有的案件因此从原本可能的五年以上刑期,降到三年多,甚至可以考虑缓刑条件。
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抗拒侦查、不配合退赃,或者掩盖、销毁证据,那么量刑空间会明显收窄。
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辩护,不只是单纯争取轻判,有时候更重要的是争取对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例如,有的交易虽然看上去票货不一致,但背后存在某种行业惯例或特殊的交易安排,如果能通过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就有可能将案件界定为税务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
此外,还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视——帮助行为人的责任认定。法律规定,对明知他人为了骗取国家财产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提供资金、合同等帮助的,也会构成犯罪。但如果能证明帮助行为是出于业务正常需要,且没有主观故意,就可能免于刑责。
总的来说,这类案件办案思路就像解九连环,必须一环扣一环,不急于下结论,而是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将事实呈现得尽可能完整。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还是一句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极高,一旦涉及金额巨大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刑事责任几乎无法避免。但案件并非没有转机,退赃、认罪认罚、自首情节都是辩护中可以发挥作用的因素。遇到这类困境,及时、全面地与律师沟通,是争取最优结果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