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整理案卷时,看到一份去年的咨询记录,一位在外地工作的张先生,讲了他妻子的事。他语气很平静,但字里行间全是疲惫。结婚十年,两个孩子,妻子在疫情期间认识了一个男人,之后一年多,事情走向完全失控。那个男人怂恿他妻子假装单身,去和别的男性“谈恋爱”,期间以各种理由要钱,从几千到上万。最后,甚至发展到用“丈夫要找麻烦”来威胁对方,索要一笔不小的数目。张先生问我,这算犯罪吗?他该怎么办?
说实话,听完他的叙述,我心里很不是滋味。这不是简单的婚外情,而是一个普通人,被一步步拖入法律泥潭的典型过程。今天,我想借这个案例,和大家聊聊,当“恋爱”掺杂了欺骗和索财,法律的红线到底在哪里。
是“感情债”还是“诈骗罪”?关键看这一点
很多当事人会困惑,谈恋爱时对方要钱,分手了能告诈骗吗?这就像问“借钱不还算诈骗吗”一样,不能一概而论。核心的区别,在于对方是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隐瞒已婚事实,以结婚为目的与对方交往,期间虚构理由(比如家里急用、创业需要)索要钱财,而对方是真心奔着结婚去,才愿意给钱。那么,隐瞒婚姻状况、虚构借款事由,就很可能让被害人陷入“这是未来配偶在求助”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这种行为,就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反过来,如果双方都心知肚明只是“玩伴”关系,给的錢是日常共同花销、礼物馈赠,那就属于情感纠纷的范畴,很难上升到刑事犯罪。张先生妻子的情况里,如果那些男性真的以为她在认真谈恋爱并打算结婚,那么她每一次以恋爱为名索要钱财的行为,风险就非常大了。
从“骗”到“吓”,行为的性质可能彻底改变
更危险的一步,是当欺骗失效或关系破裂时,有人会选择用威胁来解决问题。张先生提到,后来他妻子用他的名义发信息,威胁对方“不给钱就找你麻烦”,索要了数千元。这一步,性质可能就变了。
诈骗,是利用对方的错误认识“骗”钱;而敲诈勒索,是利用对方的恐惧心理“吓”来钱。法律上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关键看对方是不是因为害怕而被迫给钱。比如,以揭露隐私、损害名誉、施加暴力相威胁,让对方产生恐惧,进而交出财物。
在张先生的案例里,对方是否真的因为“害怕她丈夫找麻烦”而给钱,这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关键点。也许是怕事态扩大想息事宁人,也许是别的考虑。但无论如何,一旦采取了威胁、恐吓的手段去索财,行为的违法性就急剧升高,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犯罪的风险非常大。
面对困境,理性选择远比发泄情绪重要
张先生最后问我该怎么办。我能感受到他的挣扎,一边是十年的感情和两个孩子,一边是妻子可能涉嫌犯罪的事实。评论区有人开玩笑“递刀”,但我看到的是他的克制。他说,孩子不能同时失去父母。
从法律实务角度,如果真想帮他妻子降低风险,眼下最务实的方法,是积极弥补,争取谅解。毕竟涉及的金额听起来不算特别巨大。主动联系对方,诚恳道歉并退赔财物,取得书面谅解。这些积极补救措施,在案件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甚至可能影响案件是否立案。
至于婚姻是否继续,那是另一个问题。就像我常和当事人说的,是否需要换律师,取决于沟通后是否还能建立信任。婚姻也是如此,能修复固然好,但如果信任基石已经崩塌,硬撑下去对双方都是折磨。离婚在法律上不需要特定的“过错”证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理由。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六个月后还可以再起诉。
处理这类事情,最怕的就是情绪用事。要么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一味隐瞒,要么被愤怒冲昏头脑采取过激行动。冷静下来,厘清行为的法律性质,评估风险,然后做出最有利于家庭整体(尤其是孩子)的选择,才是成年人的担当。
感情没了可以重新开始,人生走了弯路也可以尽力修正,但一旦触碰了刑法红线,留下的记录和代价,可能会改变整个家庭的轨迹。希望张先生的故事,能给大家提个醒。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