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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致命风险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前阵子会见了一位当事人,他的案子在外省某市,和许多朋友遇到的情况类似,涉嫌诈骗,也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那次会见,我们聊了很久,因为他的案件刚刚经历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我能感觉到他压力很大,对未来的走向充满了困惑和不安。

很多当事人家属会问,案子到了检察院,是不是就快判了?实际上,审查起诉阶段远非终点,它恰恰是刑事辩护中一个极为关键,甚至能扭转局面的时期。尤其是当案件经历退侦时,里面的门道和风险,更需要格外警惕。

“翻供”背后,往往是沟通与理解的错位

让我印象很深的是,那位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做过一次笔录后,心里一直觉得有些地方没说清楚,或者当时太紧张理解有偏差。到了检察院提审时,他急于“澄清”,结果在关键事实的描述上和之前出现了不一致。这在案卷里,就会被记上一笔:当事人翻供。

这可能是审查起诉阶段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当事人觉得是在解释,但在法律程序看来,稳定的供述非常重要。这种前后不一致,不仅会让检察官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打上问号,更会直接冲击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量刑情节——自首。

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动投案只是自首的第一步。投案后,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认定自首的另一个硬性条件。一旦被认定为“翻供”,之前自动投案的努力,在法律上就可能无法被评价为自首了。这就像是足球比赛,你积极跑位创造了绝佳机会,临门一脚却踢飞了。

退侦不是“重启”,而是控方在夯实证据链

当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特别是二次退侦时,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会抱有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觉得是不是案子要不了了之了?现实往往恰恰相反。

根据我的经验,退侦通常意味着检察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清晰、完整地支撑起诉,或者在某些关键点上存在疑点。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提纲》再次开展工作,目的非常明确:查漏补缺,把证据链做得更扎实。那位外省当事人的案卷,二次退侦后补充的材料,就对原先存在争议的数额和主观故意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固定。

所以,这个阶段对当事人来说,风险是升级的。证据体系在不断完善,任何之前在侦查阶段埋下的“雷”,比如不稳定的供述,都有可能在这个阶段被重点审视和放大,成为指控体系中不利的一环。

审查起诉的辩护,是沟通与说服的艺术

那么,面对不利的退侦材料和可能的“翻供”认定,是不是就无能为力了?当然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核心是与检察官的专业沟通与说服。

像前面提到的那位朋友,我花了大量时间和他一起梳理每一次笔录的细节,厘清他所谓“澄清”的内容,在法律上究竟属于对记忆的合理补充,还是对核心事实的否认。我们必须要向检察官呈现一个合理的解释,争取将笔录变化理解为“辩解”而非“翻供”。辩解是当事人行使权利,而翻供则可能直接剥夺其自首的认定机会。

这个过程急不得。我需要指导当事人,如何在后续的讯问中,既能实事求是,又能保持供述的稳定性和逻辑性。同时,基于全案证据,我们会形成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针对案件定性、证据瑕疵、数额认定乃至自首等情节,向检察院提出我们的专业观点。目标很明确:争取不起诉,或者为后续可能面临的庭审,争取到最有利的起诉认定,比如降低指控的幅度或明确有利的量刑情节。

说到底,刑事诉讼就像一场漫长的跋涉,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风景和沟坎。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能够近距离与控方交换意见、影响案件走向的宝贵窗口。走稳这一步,需要极大的耐心、专业的判断和坦诚的沟通。慌不得,也错不得。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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