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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财务造假案件的追责与应对思路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在杭州,这类案件越来越常见

前年一个初秋的下午,我在律所接待了来自外省某市的李总。他看起来精神很疲惫,一坐下就说,公司因为涉嫌财务造假被调查,自己作为负责人很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那一刻我能感受到他的压力——不仅是个人的前途,还有整个公司的存亡。

财务造假并不像很多人想的那样,只是做账“好看”一点。它在法律层面,涉及到多个具体罪名,包括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不同的行为阶段、不同的证券类型,信息披露的主体和义务都有差别,而准确定义这些,是辩护的前提。

经验告诉我,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一开始没有搞清楚适用哪部法律、哪条规定,很容易在认定阶段就陷入不利局面。所以,第一步是厘清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和主体范围,这要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去判断。

罪名认定上,常见的两个“组合拳”

办了这么多年刑事案,我发现财务造假往往会牵出多个罪名。比如,公司用虚假的财务数据先欺诈发行证券,之后在持续经营阶段仍然违规披露信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只处理一个违法行为,而是要分别认定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两个罪同时成立。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财务造假过程中给有金融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行贿。这在立案追诉标准里明确,要数罪并罚,一点不能轻视。像我服务过的一家某科技公司,从一开始只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后来却因为查出行贿事实,整个案子的复杂程度和量刑风险都直接上了一个台阶。

另外,很多案件同时符合多项追诉标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个先适用、哪个后适用,也没有只查一个的说法。从辩护角度看,这意味着检方会倾向全面查清所有标准对应的事实,这对当事人的整体情节评估影响很大。

涉案人员的层级处理,是辩护的重点之一

财务造假的人往往不止一个——有董事长、总经理这样的高管,也有中层,甚至一般员工。有时候还有为公司做“配合交易”的外部单位或个人。法律在追责上有明确的分层处理原则,高管如果亲自实施造假或签字确认虚假文件,是直接责任人;中层或普通员工若只是奉命参与、作用不大,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

我见过一些案子,外部单位与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或资金空转配合造假,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罪。如果这些行为构成财务造假的共犯,还要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这对辩护策略的设计有很大影响。

在这一块,当事人家属常常会问:“他只是做了具体执行,法律上会怎么看?”我的建议是,务必让律师在案件早期就厘清他在链条中的作用大小,这往往直接决定了是否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或在量刑上的差别。

结语

财务造假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罪名交叉明显,刑责风险大。无论是企业负责人、高管,还是被牵涉的员工,尽早聘请熟悉刑事辩护和证券法领域的律师介入,是比较稳妥的选择。早期的法律分析和取证,可以为后续争取罪轻甚至免于起诉创造条件。毕竟,在这样的大型经济案件里,时间往往就是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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