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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最近,好些朋友来找我咨询,问题都围绕着一个罪名——贷款诈骗罪。他们通常很困惑,也带着压力,反复强调一句话:“叶律师,我借钱真的是想好好做生意,从来没想过不还,现在公司垮了,银行的钱还不上,这怎么就成诈骗了呢?”

说实话,这种困惑我太熟悉了。在杭州执业十八年,我和团队办理过大量涉贷类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陷入一个认知误区。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罪名的核心,以及辩护中真正要抓住的关键点。

误区:借了还不上,就是诈骗?

记得前年,一位做贸易的张先生找到我。他为了扩大经营,虚构了一份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钱确实进了公司账户,也全用在了订货和发工资上。可后来市场突变,货物积压,资金链彻底断裂,贷款到期根本还不上。银行报案后,他被刑事拘留,家属急得团团转,觉得“骗了银行的钱还不上,这下完了”。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很多人,包括一些当事人,会简单地把“虚构事实借钱”加上“最终没还钱”直接等同于“贷款诈骗”。但法律上,定性的核心门槛要高得多,关键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你得从一开始借钱就没打算还,或者明知根本还不起还要去借。仅仅是经营失败导致还不上,这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厘清这一点,是辩护的起点。

这些情况,为什么不算“非法占有”?

刚才提到的张先生的案子,他的困境其实很典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会综合看贷款怎么来的、用去哪了、为什么还不上。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下面几种情况,通常很难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记得有个案子,当事人李某是科技公司的负责人。他为了续贷,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操作过好几次,每次新贷下来的钱,都确实用于归还上一笔到期的贷款本金了。资金一直在公司经营的池子里滚动,并没有被他个人提走消费。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其目的为了维持经营,而非非法占有。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当事人虽然没把贷款用在申请时说的那个项目上,但转头投给了自己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实体公司用于日常运营,而且在案发前,他想办法把这笔钱还上了。这时,尽管贷款用途不当,但“还款”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非法占有”的指控。

最有利的情况之一是,当事人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担保。比如,他用市区的房产或工厂的土地做了抵押,即便贷款被他用于还个人债务了,但资产价值摆在那里,银行债权有保障。这通常说明他有履约的意愿和能力,只是暂时周转困难。

说到底,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拒绝归还的意图,客观上是将钱用于了投资经营,无法还款是市场风险、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个人挥霍、抽逃资金或者直接“跑路”。

那么,什么情况可能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了解了哪些情况可能出罪,我们也要看清另一面。辩护是双向的,知道红线在哪,才能更好地说明当事人没有踩线。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容易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最典型的“携款潜逃”,贷款一到账,人就失联了,这几乎是不打自招。二是将贷款用于毫无回报可能的挥霍,比如高档消费、赌博,这明显没有还款打算。三是把贷款投入明显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活动,比如高杠杆炒期货,导致血本无归。四是直接用贷款去干违法犯罪的事。五是隐匿贷款的真实去向,到期后经催收也拒不说明、拒不偿还。

把这些情形和前面的一对比,界限就清晰多了。一个是为了经营,钱在生意里;一个是为了占有,钱被消耗掉或转移走。核心的区别,就在于资金流向和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所以,当家属焦急地问我“还有没有希望”时,我通常会花大量时间梳理当事人的账目、合同和沟通记录。我们要找的,就是那些能体现“经营意图”和“还款意愿”的蛛丝马迹。一沓沓混乱的票据、一条条和供应商焦头烂额的沟通记录,往往比空洞的辩解更有力量。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九连环,得找到那个关键的逻辑环,一旦解开,整个局面就活了。

贷款诈骗罪的辩护,归根结底是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的一场证据博弈。它提醒我们,商业失败的风险,和法律上诈骗的故意,是两回事。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正面临类似问题,除了焦虑,更重要的是冷静下来,仔细复盘整个贷款的申请、使用和偿还尝试的过程,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经济下行周期,这样的纠纷在增多,但其中很多情况,确实存在专业的辩护空间。每个案子都是独特的,需要抽丝剥茧的具体分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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