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那头的声音有些犹豫:“叶律师,我这个病十年前就好了,医生也说不用治了,怎么现在又查出阳性,就成了犯罪呢?”这类关于传播性病罪的咨询,在近二十年的执业中,我遇到过不少。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反应是困惑与冤枉,问题的核心,往往卡在“我到底知不知道”这个关键环节上。
罪名的门槛:核心在于“明知”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发现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感染了某种疾病,又从事了特定行为,就构成传播性病罪。其实不然。刑法设立此罪,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这个“明知”,是主观上的故意,是定罪的门槛。
举个例子,就像我们开头提到的那位当事人(姑且称她为王女士)。如果她在十年前确诊后,经过了系统治疗,医生明确告知已治愈,后续多年复查也显示阴性,那么在她的认知里,自己就是一个健康的人。即使十年后因偶然事件被检测出阳性,但在她从事相关行为时,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仍是患者。这种情况下,缺少了犯罪故意这个核心要件,定罪的基础就非常薄弱。检察官在沟通时提到“认罪认罚可考虑缓刑”,恰恰说明证据上可能存在硬伤,他们也在寻求一种更稳妥的结案方式。
证据的短板:如何证明“你知情”?
那么,办案机关如何证明当事人“明知”呢?这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回到王女士的案子,我们看看证据情况。对她有利的点有几个:一是十年前的完整治疗记录和“治愈”医嘱;二是治疗后长达十年的就医空白期,没有因病就诊的记录;三是她在取保后,自行前往多家权威医院复查,结果均为阴性。这些证据拼凑起来,描绘出的画面是:一个自认为早已康复、且有多项检验报告支持其认知的人。
当然,案发时公安机关的检测呈阳性,这是一个不利证据。但这里出现了矛盾:为何不同机构的检测结果不一致?我们咨询医学专家得知,检测试剂、方法可能存在差异,个别情况下会出现“假阳性”或低滴度阳性,但这未必代表疾病活动或具有传染性。更重要的是,即便存在“复阳”的医学可能,法律要追问的是:在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本人是否知道?如果她基于过往所有的医疗信息,真诚地相信自己已康复,那么法律上就很难认定其“明知”。检察官可能试图从“治愈后复发风险高,应知而放任”的角度论证间接故意,但这在证据和法理上都面临巨大挑战。
辩护的路径:不止“无罪”与“认罪”两条路
面对这种证据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和律师通常面临几种选择。一是选择认罪认罚,争取缓刑,优点是程序快、结果相对确定,但代价是背上了刑事案底,对本人及子女的未来均有长远影响。二是坚决做无罪辩护,目标是法院判决无罪或检察院撤诉,但这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并承担一旦失败可能被判实刑的风险。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常建议团队在类似案件中,积极探寻第三条路: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检察院认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于王女士这样的案子,律师可以就此与检察官深入沟通:当事人有历史治愈证据、长期无病发认知、主观恶性极小,符合情节轻微的条件。相对不起诉的结案方式,对司法机关而言,案件得以办结;对当事人而言,不会留下刑事判决的案底,是一个务实的折中方案。要实现这一点,律师需要系统梳理所有有利证据,包括申请专家证人、提交权威医学文献,用以佐证“自愈可能”和“认知误区”,从而说服检察官。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关乎自由、名誉与未来。在传播性病罪这类争议频发的案件中,厘清“主观明知”的边界,依法捍卫当事人基于合理认知的权利,正是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所在。证据的细致审查与专业的有效沟通,往往能为身处困境的当事人,找到那束最可行的光。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