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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损失如何认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前些年,有位企业负责人找到我,他的案子涉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他非常困惑,反复问我:“叶律师,公司账上的钱一分没少,项目也还在推进,怎么就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了呢?”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很多当事人对“损失”的理解,还停留在财物灭失、账目亏空的层面。

损失,不只是账面上的数字

在不少涉罪的当事人看来,资金还在公司账上,资产没有凭空消失,就不能算损失。这种理解,在民事纠纷里或许说得通,但在刑事法律评价中,就显得片面了。刑法上认定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视野要更广。它不仅指财物本身的毁损灭失,也包括应得利益的丧失、管理成本的异常增加,或者国家资产效能的贬损。

就拿开头那个案子来说,指控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下属公司未经规定程序借入了一笔不小的资金,虽然钱确实到了账上,但因为决策程序有瑕疵,且使用过程中没有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比如利息),这就被视为让国家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代价。办案机关认为,这笔隐形的“代价”就是损失。所以,当事人觉得冤枉,往往是因为他们只看到了资金的物理存在,而忽略了其背后的权责关系和法定成本。

但这只是问题的第一层。更关键的一环在于,这种账面或经济上的“不利益”,是否必然等同于刑事犯罪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的断裂点:行为与结果的纽带

刚才提到的损失认定,引出了一个更核心的问题:因果关系。这是刑事辩护中经常要打的攻坚战。行为造成了损失,才能定罪;如果行为和所谓的损失之间,联系不那么紧密,甚至被其他正当目的所隔断,案件的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

我记得那个案子中,我们团队花了大量精力论证这一点。当事人的核心目的,并非是要让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希望通过融资包装,盘活项目,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个目的本身是正当的,甚至是经营行为所追求的。那么,在追求正当目的过程中,因为程序瑕疵或市场风险导致的资金成本问题,是否应该全部归责于个人,并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这很值得商榷。

把因果关系摆在首位讨论,意义就在这里。如果能证明,所谓的“损失”主要是市场风险、行业惯例或集体决策偏差所致,而非个人滥用职权直接、必然导致的结果,那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基础就会动摇。刑事法律不能成为经营风险的“保险箱”,更不能将市场行为中的所有不利财务后果都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

程序合法性与实体结果的辩证

除了因果关系,程序问题往往也是这类案件的兵家必争之地。程序上的一个微小瑕疵,可能被放大为认定滥用职权的关键证据;反之,程序的相对合规,也能成为阻断犯罪认定的有力盾牌。

在那个案件的辩护中,我们也重点讨论了程序。资金使用的总体决策,是否有上级或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具体的操作,能否视为对整体授权的合理延伸与执行?如果大方向是经过集体决议的,只是在执行的细节和效率上出现了偏差,那么将其定性为个人“滥用职权”,就显得过于严苛。程序正义的意义在于保障实体正义,而不是用僵化的程序条款去扼杀一切带有风险的经营尝试。

此外,案件中所谓的“被害单位”——也就是国家或国有企业自身——的态度也值得关注。如果所谓的“损失”并未被单位自身所追认,或者通过后续的经营得以弥补,那么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就需要重新评估。法律追求的,终究是实体上的公正。

说到底,办理这类案件,律师的工作就像在复杂的电路图中寻找那个短路或断路的点。我们要仔细审视每一条指控路径:从决策动机、行为性质,到程序合规、结果认定,最后归咎到因果关系上。任何一个环节的松动,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罪轻乃至无罪的宝贵空间。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扰,感到迷茫和无助,我的建议是,不要轻易被“造成国家损失”这几个字吓倒。冷静下来,和专业的律师一起,把资金的来龙去脉、决策的前因后果、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像梳理线团一样理清楚。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那些被忽略的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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