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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同样是虚开发票,为何一个判十三年,一个改判六年?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昨天深夜,接到一位企业主朋友的电话,声音很急。他说公司因为发票问题被查了,账上进项和销项对不上,非常担心会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电话里,我能感到他彻夜难眠的焦虑。这种焦虑,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生涯里,见过太多次了。很多企业家朋友,辛辛苦苦把公司做起来,却在税务问题上栽了跟头,一不小心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都是“虚开”,罪名可能天差地别

我最近关注到北方某市的一个案子,很有代表性。几年前,郭总的公司为了少缴税,通过一些渠道,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拿到了上亿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税款,涉及的税额有数千万。案发后,一审法院不含糊,直接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了郭总十几年有期徒刑。

郭总不服,提起了上诉。说实话,这类案件翻案的难度不小。但结果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竟然改判了。罪名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成了“逃税罪”,刑期也从十几年降到了六年。很多人可能就懵了,同样是“搞发票”,怎么结果差这么多?十几年和六年,对一个人、一个家庭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人生。

关键看你的钱,是想“骗”还是想“逃”

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不能乱。这个案子最大的那个“结”,就在于对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法律上讲,这叫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说白了,就是不光看你做了什么,更要看你心里到底想干什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听着就很重,它打击的是什么行为呢?是那些想把国家已经收上来的税款,通过虚假手段再“骗”回自己口袋的行为,比如典型的骗取出口退税。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这就像你偷偷配了国库的钥匙,想把里面的钱拿出来据为己有。这种行为的性质更恶劣,所以刑罚也更重。

而“逃税罪”呢?是说你作为纳税人,本来该交一百万的税,但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这些手段,最后只交了五十万。这笔钱本来就是你公司的营业收入,还没进国库,你只是想方设法地藏起来,不让国家收走。你看,一个是“骗”国家的钱,一个是“逃”自己的税。虽然都损害了国家税收,但动机和性质完全不同,刑罚自然也天差地别。回到郭总的案子,他和公司的刘经理虚开进项发票,目的就是为了抵扣自己公司本该缴纳的销项税款。他们的目的很单纯,就是想“少缴税”。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本质上是“逃”,而不是“骗”。这个定性的转变,直接带来了刑期的巨大变化。

刑事辩护,就是要把这些“结”一个个解开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来律所找我的时候,都处于一种恐慌状态,觉得天要塌下来了。他们反复问一个问题:“叶律师,我们是不是完蛋了?”

其实,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就藏在这些看似微小的细节里。就像前面说的“骗”和“逃”的区别,在侦查阶段,如果律师能及时介入,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他最真实的想法,再结合公司的经营模式、资金流水、合同往来,向办案机关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是有可能从源头上影响案件定性的。我们会仔细审查公司的每一笔业务,证明虽然发票有问题,但公司本身是有真实经营活动的,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意图,只是为了降低税负。同时,积极退赔,弥补国家损失,也是争取从宽处理非常重要的一步。就像案子里的刘经理,他被认定为从犯,家属也积极退赔了几十万,最后判了两年,这都是有效辩护的结果。

说到底,企业经营,合规是底线。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但万一真的出了问题,也不要立刻放弃。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刑事律师,把情况原原本本地讲清楚,我们才能帮你从复杂的案卷里,找到那个能解开死结的线头。

总而言之,涉税犯罪的认定远比想象中复杂。一个罪名的改变,背后是办案思路的调整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作为企业家,守法经营是根本;但作为律师,在当事人身陷囹圄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他争取一个更公正的结果,是我们的天职。法律是冰冷的,但我们希望通过专业的努力,能为身处困境的你,带来一丝理性和温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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