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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适用分界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次举报

开篇:同样涉及合同,却可能是两种罪名

在刑事辩护中,我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当事人明明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被骗,为什么有的案件定的是合同诈骗罪,有的是诈骗罪,还有的甚至被认定为无罪。这不是法官随意选择,而是背后有清晰的法律划分逻辑。

说实话,第一次办这种案子时,我也觉得它们差不多,但处理多了,就发现它像是两条看似交叉却又泾渭分明的轨道,关键在于法益、因果关系和法条适用三个维度。

判断合同属性: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落入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核心是市场交易经济秩序,这是它和普通诈骗罪的最大不同。法律对合同的要求不仅是形式上的存在,而是在性质上要能承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则和信赖。

  • 合同必须具备市场交易性质,比如工程承包、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商品买卖等,日常生活合同如婚姻、继承、民间借贷等不在此列。

  • 参与主体至少一方应是市场经济主体,有营利目的并且有持续性经营。

  • 原则上需要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在生产经营领域如符合交易习惯也可认定。

我曾办过一个涉及农产品收购的案子,双方都是经营户,协议约定了收购价格和交货方式,形式和实质都符合市场交易合同的特点,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罪的适用空间才真正打开。

识别合同作用:利用合同还是掩盖诈骗

第二个关键就是合同在骗取财物中的作用。如果合同只是一个幌子,被害人是因为合同以外的虚假信息上当,这更可能是诈骗罪;如果被害人是因为相信合同条款才交付财物,那很可能就是合同诈骗罪。

  • 合同掩盖行为:合同只是假象,骗取财物的根源不是合同,比如冒充某公司领导承包工程,实际工程与行为人无关,合同只是诱饵。

  • 合同利用行为:合同是核心手段,被害人基于合同约定所产生的信赖处分财产,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诈骗罪。

我记得有一个案例,当事人和多个二级销售点口头约定低价供货,前期按约履行,后来收了大额预付款后失联。销售点的付款,完全是基于合同履行的信赖,这就属于合同利用行为。

法条竞合:特别法条优先且不能反向求重

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条,诈骗罪是普通法条。当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就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而不能因为数额未达合同诈骗罪的标准,就反向用诈骗罪去定罪。

  • 特别法条优先: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的,适用合同诈骗罪,不用普通诈骗罪兜底。

  • 数额标准限制: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金额高于诈骗罪,这是立法者的意图,如果未达标准,应依法认定无罪。

  • 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因为行为令人反感,就随意变换法条去定罪。

这方面,我遇到过一个瓜农收购案,当事人确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了对方瓜果,但金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门槛,最终法院判了无罪。这对有些人来说不可理解,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这是法律的必然结论。

结语:分界清晰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看似相似,但只要从合同属性、合同在诈骗中的作用以及法条适用三个角度去分析,它们的分界就很明确。理解这套逻辑,不仅能帮助案件获得正确的定性,还能在关键节点争取最有利的辩护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案件需要对合同性质进行精准认定,对因果关系做细致剖析,同时把握好法条竞合的原则。这样,才能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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