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来找我时,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叶律师,我这个诈骗案,数额到底会怎么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却藏着足以影响量刑结果的关键细节。今天,我想结合这些年办案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聊聊诈骗罪司法认定里几个容易让人困惑的难点。
第一个难点:诈骗数额,不是简单的“骗了多少”
一说到诈骗数额,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我骗到手了多少钱”。但在法庭上,这个数字的认定远没有这么简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计算数额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诈骗既遂时,一般以行为人实际得到的钱来算;如果没骗成(未遂),那就看他原本想骗多少。这听起来很清楚,但麻烦往往出在“实际得到”这四个字上。
比如,有位当事人在外地某市经营生意,为了从某公司拿到一笔货款,他虚构了一批货物信息。交易中,他确实支付了一笔不小的订金和运输成本。案发后,司法机关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就面临一个问题:这些他为了实施诈骗而花出去的成本,要不要从总额里扣除?
这就触及了犯罪成本是否扣除的难题。实践中,像中介费、手续费这类直接花出去的成本,通常是不能扣除的。但如果他支出的成本,对被害公司而言有实实在在的利用价值,比如他预付的租金、押金,被害方确实用上了,那么这部分支出就可能被扣除,因为它在客观上部分弥补了对方的损失。反之,如果纯粹是打点关系、请客送礼,那就算是他犯罪的“投资”,一分钱都扣不掉。所以,办案时,我们必须像做一道复杂的数学题,把每一笔钱的性质和去向都掰扯清楚,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刑期的长短。
第二个难点:多次小额诈骗,真能“法不责众”吗?
这个问题我遇到不止一次了。有些朋友误以为,只要单次骗的钱没到立案标准,多干几次也没事,反正“不够罪”。这种想法非常危险。从法律上讲,虽然没有像盗窃罪那样明确规定“多次盗窃”入罪,但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并非束手无策。
前年,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王先生在两年的时间里,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了数十次小额诈骗,每次金额都不大,从几十元到数千元不等,但累计起来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就面临着是否要对他累计数额、追究刑责的抉择。这涉及到对一种叫“徐行犯”的理解——虽然每次行为单独看都不构成犯罪,但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最终,考虑到他作案次数频繁、时间跨度长,主观恶性明显,司法机关认定其累计数额构成诈骗罪。这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警示:法律不会鼓励或容忍任何人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逃避制裁。尤其是那些单次金额接近立案标准、且在短期内反复实施的,被追究刑责的风险非常大。
第三个难点:骗到的不是现金,是“好处”,算诈骗吗?
除了实实在在的现金和财物,生活中还有一种东西叫“财产性利益”,比如让别人免除你的债务、免费获得某种服务资格等。这些东西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吗?答案是肯定的。
我举一个司法解释中的例子: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的,就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里的“骗免通行费”,本质上就是让别人免除了你本应支付的债务,你得到的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这和骗到一笔等值的现金,在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上,没有本质区别。
再比如,实践中有些人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落户指标”、“入学资格”等,这些资格背后都关联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一旦查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欺骗手段,同样可能面临诈骗罪的指控。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只要不直接拿钱,耍点小聪明占便宜就没事。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比你想象的要广。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告诉大家,诈骗罪的认定是一个精细而复杂的过程,充满了各种需要专业辨析的细节。无论是数额的计算方式,还是行为的次数累计,抑或是犯罪对象的外延,都可能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变量。当身陷囹圄时,最忌讳的就是用自己的常识去猜测法律的适用。找到专业的人,厘清这些关键点,才有可能找到最有利的辩护方向,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