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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精神鉴定如何影响案件走向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在我们团队接待的咨询里,常能听到家属焦急的声音:“叶律师,我家孩子好像精神不太对,他做的事自己都不知道,这也能算犯罪吗?”这个问题背后,是家属最深的担忧和最本能的保护欲。今天,我想结合一个真实案例,聊聊当“精神问题”与“刑事案件”相遇时,法律究竟如何看待。

一、精神病人犯罪,不等于完全“没事”

很多人有个误解,以为只要鉴定出精神问题,当事人就能立刻回家。现实远比这复杂。我曾接触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长期吸食某种物质后出现幻觉,行为失控惹上了麻烦。家属的第一反应也是“他不是故意的”。

法律上的逻辑是这样的:首先需要确认,当事人在作案时,是否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需要专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来给出科学意见。就像这个案例中的兰某,鉴定明确指出他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且作案时正处于发病期,其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影响。这构成了法律上评价其责任能力的重要基础。但有了这个鉴定,故事才刚刚开始,远非结束。

二、为何是“不予评定”,而非“无责任能力”?

这个案例最值得琢磨的一点,是鉴定意见的表述:“对其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评定”。为什么不是直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呢?这恰恰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所在。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于因自愿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比如本案中的大麻)导致精神障碍并实施危害行为的,其责任能力评定需要极其审慎。法律不鼓励也不允许任何人通过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来规避法律责任。因此,鉴定机构在这里选择“不予评定”,实际上是将“此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个终极的法律判断,交还给了司法机关。法官需要结合案情、成因、主观恶性等全盘考量,而不仅仅依赖一纸鉴定结论。这提醒我们,即便鉴定结论对当事人有利,辩护工作也丝毫不能松懈,必须向法庭充分阐明案件的特殊背景与来龙去脉。

三、有“受审能力”,意味着案件将正常推进

对于家属而言,另一个需要理解的重点是“受审能力”。本案中,兰某被评定为“目前具有受审能力”。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尽管他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可能影响罪责认定,但他当前的精神状态已经能够理解审判的意义、配合辩护律师,诉讼程序可以依法正常进行下去。他不会因为健康原因而被无限期搁置案件。

这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好的一面是,案件有了得以解决的程序通道,不用在等待中无尽煎熬。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必须正面应对诉讼过程,压力是切实存在的。这时,家属的角色至关重要: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积极配合律师提供其成长经历、医疗记录等背景材料,帮助律师向法庭构建一个完整、立体、有说服力的当事人形象,远比单纯重复“他有病”要有效得多。

归根结底,涉及精神状态的刑事案件,核心在于证明“疾病”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它考验的不仅是医学鉴定,更是律师将专业医学结论转化为法律辩护语言的能力。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让人深感惋惜,也让我们更审慎地对待肩上的责任。通往公正的道路或许曲折,但厘清每一步的法律逻辑,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最好的负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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