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案件里出现精神疾病的因素,总会让家属和当事人产生一个疑问:精神障碍是不是意味着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说实话,这个问题我在会见室里听过太多次。今天就结合一个真实案例,与大家聊聊司法鉴定如何影响诈骗罪的责任认定。
精神障碍并非刑事免疫
几年前,一位涉嫌诈骗的当事人被鉴定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他情绪低落、精力下降,但在讯问中,对于案件经过和相关细节能够清楚陈述,逻辑也没有紊乱。司法鉴定机构在详细调查他的诊疗史、生活状况、案发时精神状态后,认定他当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我们法律上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有精神类疾病,就自动失去刑事责任能力。其实不然,法律判断的是当事人在犯罪时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轻度抑郁或情绪低落,如果没有影响到这种能力,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鉴定的评估重点
在此类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一般会遵循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存在幻觉、妄想等严重症状。
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否理解行为性质及后果。
控制能力:是否能基于判断去抑制或停止违法行为。
受审能力:是否能配合法庭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我办理的案例里,有些当事人虽然诊断结果显示有精神疾病,但仍符合受审能力的标准。这意味着审判依然会正常进行。
辩护中的切入点
说到底,精神疾病因素在刑事辩护中并不是简单的“免责”或者“无罪”,它的价值在于准确评估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在量刑环节是否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诈骗罪这类案件中,如果能通过医疗记录、亲属证言和专业鉴定,证明疾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为控制能力,辩护方向就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当然,这种辩护策略必须建立在事实和鉴定结论基础上,不能凭主观猜测。否则,不仅不能帮到当事人,还可能被法庭认为无理取闹。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便有双相情感障碍,如果鉴定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当事人依然需要面对诈骗罪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障碍在辩护中没有意义,它可以成为法庭评判行为背景的重要信息,让案件得到更全面的考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