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团队的电话,时常会接到这样焦急的咨询。电话那头的声音往往充满困惑:“叶律师,我就是开了个棋牌室,收点固定的台费,怎么就被说成是开赌场了?”每当听到这样的问题,我都能感受到当事人那份不解和压力。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边界问题:只收固定台费的棋牌室,到底离开设赌场罪有多远?
“固定台费”与“抽头渔利”,一字之差的本质区别
不久前,石家庄有个案子,张先生租赁商铺开了家棋牌室,组织人打麻将。他的盈利模式很清晰:每人收几十元固定“台费”,限时几个小时。他请了王女士帮忙兑换筹码、端茶送水。前后算下来,张先生赚了几万元,王女士也有一笔收入。案发后,他们退缴了全部所得。
起初,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了公诉。但事情在法院阶段有了转折。检察院主动撤回了起诉,最终对二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的关键,就在于法院认定他们收取的是“固定服务费”,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抽头渔利”。
这二者的区别,是罪与非罪的界碑。所谓“抽头渔利”,也叫“抽水”,是经营者按照赌资比例或赢家所得来抽成。你的利益直接和赌局的规模、赌客的输赢挂钩,赌得越大,你抽得越多,这本质上是在鼓励和扩大赌博行为。而固定台费,更像你去KTV的包间费、去体育馆的场地费,它是对使用场地和基础服务的一种对价,金额固定,与输赢无关。本案中,法院认为收费并未明显高于当地同类场所,因此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
除了收费模式,还有哪些因素在影响定罪?
当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收费形式这一个点。就像下棋,你得看整盘局面。司法实践中,还会重点关注另外两个层面。
一是主观上有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故意。开设赌场罪要求你提供场地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从赌博活动中牟利。如果只是收取合理的场地费,法院很难直接推定你有组织赌博营利的故意。像上面案子中,提供的筹码仅为了方便结算,最终都按对应钱款退还,没有额外截留,这就削弱了“营利目的”的认定。
二是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法律不禁止娱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不以赌博论处的。在那个案子里,参与者证实每场输赢多在几百元,最高也没超过两千。这种熟人之间、金额有限的娱乐,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动用刑罚就显得过于严厉了。反过来说,如果输赢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边界模糊时,律师的辩护思路与当事人的应对
明白了这些,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扰,该怎么办?从律师的辩护角度看,思路通常是清晰的。
首先,核心是论证“经营性质”。我们会全力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取的是正常、合理的场地和服务费,标准与市场价相当,且费用是固定的。重点在于证明当事人的利益没有与赌博活动的输赢结果相捆绑,没有设置“抽水”、“水箱”这类渔利机制。这是辩护的基石。
其次,是厘清“娱乐”与“赌博”的界限。我们会详细审查参与人员关系(是否多为熟人)、赌博的金额、频率和规模。如果确属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我们会援引司法解释,主张其社会危害性轻微,属于群众文娱活动范畴,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的边界虽然有时显得模糊,但核心原则是清楚的。对于经营者而言,务必确保你的盈利模式清晰、固定,且与你提供的服务成本相匹配,远离任何与赌资输赢挂钩的抽成方式。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不幸卷入此类调查,最重要的是厘清事实本身属于哪种性质,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行为定性”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有效沟通和辩护。
说到底,法律要打击的是以赌为业、抽水营利的赌场行为,而不是普通百姓茶余饭后那点带有彩头的娱乐。把握住这个核心,很多困惑也就有了厘清的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