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认定到辩护空间,关键在于精准切入
前年,我在杭州接过一个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那位当事人最疑惑的,就是“我的产品到底算不算伪劣?”说实话,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在刑法体系里,这个罪名有一定“兜底”性质,常常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其他罪名交织在一起。实际上,法律上的伪劣,不是随口说的“质量不好”那么简单,而是要落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这几种法定行为模式里。
比如,以假充真,关键是欺骗,未必是产品本身完全不能用;又像“不合格”,还可能出现形式合格但实质不合格,或形式不合格但实质能用——这种情况下,不能光凭外观或合格证下结论。案件辩护的第一步,就是搞清楚产品到底属于哪种情形,这是打开出罪空间的大门。
但这只是表面,真正的辩护难点是深入到主观故意与取证合法性上,这也是我办案时最关注的环节。
从明知到金额——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
刚才提到的当事人案子,我花了不少精力在证明他并非明知产品不合格,更不存在欺骗的故意。刑法对“明知”的强调,意味着如果能证明行为人缺乏这种心理状态,罪名就可能不成立。再比如涉案金额,很多人以为是简单的销售额,其实还需要计算方式合理且鉴定依据合法。
在另一宗涉及非标柴油的案件中,我见过金额从上百万降到数十万,这完全改变了量刑区间。原因在于,我们质证了企业取样的合法性和鉴定机构的资质,很多数据被排除了。金额不是单纯的数字,它是关系到案件定性与处罚的重要杠杆。当事人必须明白,这一点在辩护策略中极具价值。
案件中的细节突破——辩护技巧落地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到实操上。我常提醒团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辩护要同时具备行政法和刑法视野——行政处罚标准能为我们构建防线,但刑事定罪必须回到构成要件。比如,在涉及燃气灶缺少熄火保护装置的案件里,我们通过产品性能鉴定,结合市场销售定位,证明社会危害性低,最终争取到从轻处理。
同样,混凝土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必就构成伪劣,如果只是标识瑕疵且对强度无实质影响,就要把这个细节放大。无论是主观恶性弱、危害性低,还是取证程序有问题,这些都是可以打破定罪链条的点。一个案件的成败,往往在于能否找到这样一个突破口。
对于处在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时间的专业评估至关重要,不要等到金额认定和产品鉴定尘埃落定,那时候很多辩护空间就被锁死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 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