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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经营亏损与诈骗罪的界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次举报

上周,一位做板材生意的朋友找到我们。他经营着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手底下有上千号员工跟着吃饭。去年,他们从几家供应商那里进了一笔相当可观的木材,本想加工成板材销售,赚个差价。

没想到,市场风云突变,计划完全被打乱了。原本预计能卖出好价钱的货,最后只能低价处理,回款还不到进货成本的一半。公司资金链一下子绷紧,卖货收回的钱,全部用来发了工资、交了租金,还了些新欠的债。他们本想着咬牙挺过去,等市场回暖,但最终还是没能撑住。几家供应商最近联合起来催款,事情闹得很大,公安已经就此立案调查。

这位朋友最焦虑的问题是:公司进货前本身就有负债,进货后又遇上市场不好,高价买、低价卖,收回的钱都用于公司日常运转了,但客观上就是欠了供应商上千万的货款还不上。这,能算诈骗吗?

说实话,这类案子我执业这些年没少见。许多企业家朋友一夜之间从商场精英变成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就是卡在这个问题上。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例,和大家聊聊这里头的门道。

经营亏损,不等于刑事诈骗

这个案子乍一看,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供应商损失惨重,似乎很符合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办案子不能只看结果,关键得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整个资金流向。

从这位朋友描述的情况来看,公司购进木材的目的是明确的——为了加工销售。这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骗取货物。后来市场突变,被迫低价销售,这是商业风险,并非他们主动实施的欺诈手段。最关键的一步在于,销售回款用在了哪里?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公司租金和偿还其他经营债务。钱,还在公司的经营池子里循环,没有被老板个人私吞、挥霍,或者转移隐匿。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无法偿还供应商货款,在法律上,也更倾向于认定为市场经济中的合同纠纷,或者说是商业风险导致的民事违约。公安机关立案,只是启动了侦查程序,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证据是否足以证明那个核心要素——“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才是真正的分水岭

那么,什么情况才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这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生死线。我经常和团队说,看这类案子,要像做减法,剔除掉所有正常的、合理的经营行为,剩下的那个最核心的动机,才是关键。

还是用案例来对比,就很好理解。如果一家公司,在收取了供应商上千万元的货物后,根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加工生产,而是直接原封不动地、或者简单处置后就低价抛售,然后把这笔巨款直接转入了老板个人的账户,用于购买豪宅、豪车,或是进行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个人奢侈消费、赌博。那么,无论他在事后如何辩解“市场不好”、“资金周转”,司法机关都很难采信。因为这一系列行为清晰勾勒出了一个意图:他根本不是想做生意,就是想空手套白狼,把别人的货物变成自己的财产。

回过头看我们开头说的那个案例,整个链条是:借钱进货→投入生产→遭遇市场风险→亏损销售→回款用于维持公司存续。它的每一步,目的都是试图让公司“活下去”,甚至“扭亏为盈”。虽然结果失败了,但出发点是为了经营。这和那种一开始就谋划着“捞一把就跑”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给企业经营者的几点务实建议

在杭州这些年,我见过太多类似的商海起伏。很多企业家并非心存歹意,只是被时代的浪潮和自身的困境推到了悬崖边。法律是严肃的,但也是讲道理的。面对类似的困境,我想给各位经营者几个建议:

首先,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经营过程中的证据。合同、付款凭证、生产记录、销售单据、银行流水、沟通记录……这些材料是日后证明你“是在经营,而非行骗”的最有力武器。

其次,如果确实遇到巨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货款,要积极、主动地与债权人沟通,说明情况,争取达成新的还款协议。逃避、失联,只会加剧对方的怀疑,让事情朝着不利的方向发展。

最后,如果事情已经进入了刑事程序,也不要惊慌失措。正如我们上面分析的,欠债不还和合同诈骗之间,有一道需要证据来填充的鸿沟。此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厘清资金流向,向办案机关清晰地陈述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和主观意图,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商场如战场,有赢就有输。法律要惩罚的,是那些戴着经营面具的欺骗者,而不是每一个被风浪打翻的航行者。理解了这个界限,或许能在寒冬里,多守住一份希望和体面。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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