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我接到一个紧急电话。对方一开口,就直奔主题——诽谤罪到底怎么认定?其实,这个问题我在办案中遇到过无数次,但每次说起,大家还是会有意外的发现。
捏造有损名誉的事实
所谓“捏造”,就是无中生有,把不存在的事情说成真的。这是构成诽谤罪的第一步。如果你所说的事情有可靠的客观依据,那就算不上捏造。法律在这里看的很细——不仅要看事实有没有发生,还要看它是否与他人的名誉直接相关。
比如,散布某人所谓“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声称某公司产品含有有害成分,这类说法如果是捏造出来的,就会明显损害个人或企业的声誉。从经验来看,很多人恰恰在这里踩了雷区:觉得只是“说说而已”,但法律不会轻视这种“说说”。
存在传播行为
第二个条件,就是有把这些不实信息传出去的行为。无论是在村口闲谈,还是在网络发布短视频,只要信息从你口中或手里流出,并传到别人耳里,传播行为就成立。
我记得几个月前的一个案子,当事人以为只是在微信群里聊两句,不会有什么事。结果,信息被截屏转发,传到更大的范围,引发了调查。信息在网络时代的扩散速度,常常超乎想象。
传播达到法定数量
第三个条件,很多人搞不清楚——不是传播了就一定构成犯罪,法律还要求传播达到一定数量。比如,在短视频平台上,单条浏览量达到几千次,或者转发量达到数百次,才有可能进入刑事案件的范围。
如果没达到这个标准,可能只会面临治安处罚。但现在,短视频观看量突破几千次并不难,这也是为什么在网络空间尤其要谨慎——发送之前多想一步,就可能少掉一个麻烦。
总的来说,诽谤罪有三个关口:捏造事实、有意传播、传播量达到标准。只要缺一个,就构不成犯罪;但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作为刑事律师,我总是提醒大家,在信息如水般流动的时代,语言和文字很可能比你想象的更有力量——也更有风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