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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战经验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昨晚加班整理一个诈骗案的案卷时,我又翻到了那份被成功排除的讯问笔录。电脑屏幕的光映着上面记录的讯问时间,我的思绪回到了庭审现场。很多时候,案件的转机并不藏在复杂的法理里,而是落在这些最基础、最容易被忽略的程序细节上。

“形式合规”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我遇到过不少当事人,他们最关心的是“我说的内容有没有问题”,却很少留意记录这些内容的“形式”是否正确。这恰恰是很多案件的第一个突破口。就像我之前办过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涉嫌诈骗,他坚称自己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受到了压力。为了证明取证合法,公诉方当庭播放了讯问录像,并提交了笔录。问题就出在这里:录像里显示的开始讯问时间,和笔录纸上打印的讯问时间,对不上号。参与录像的侦查人员,和笔录末尾的签名人,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法庭最终认为,这种关键信息的不一致,让人无法排除对取证过程合法性的合理怀疑,于是依法排除了这份笔录。说实话,这并非证明了刑讯逼供的存在,而是动摇了这份证据的根基。它提醒我们,一份作为定罪核心的口供笔录,记录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必须是准确无误的,这是程序的底线。一旦这个底线被打破,它本身就变得不可信了。

签名的笔迹背后,是执法的资格

刚才提到签名不一致的问题,这背后还有一个更深的隐患。法律规定,讯问必须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侦查人员进行,笔录自然也应当由他们制作并签名。但在实践中,我见过一些笔录,询问人署名是“张三”、“李四”,但实际签名或者后续核实身份时,却发现可能是由辅警或协警人员代劳的。这种情况,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写错了那么简单。它直接指向了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这一根本问题。让没有独立讯问资格的人员制作并署名笔录,本质上是一种程序违法。这份笔录的出身就有了“原罪”。在庭审中,这往往是我们质疑证据合法性的有力论据。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是从审视笔录末尾那几个签名是否“名实相符”开始的。形式上的瑕疵,往往能撕开审查证据实质合法性的第一道口子。

实战中,当事人可以怎么做?

那么,如果当事人或家属怀疑笔录有问题,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在律师会见时,一定要尽可能详细地向律师回忆整个讯问过程:是什么时间、在哪个房间、有几个人在场、他们分别问了什么、自己是怎么回答的。特别是开始和结束的大致时间点。其次,要仔细核对律师通过阅卷取得的笔录副本。重点关注笔录头部的时间、地点,以及末尾的侦查人员签名。如果记忆中的情况与书面记录存在明显矛盾(比如记忆中做笔录时是晚上,但笔录打印时间是下午),一定要告知律师。律师会将这些矛盾点作为线索,去对比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案件有的话),或者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质疑,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个过程,就像拼图,当事人提供的记忆碎片和律师发现的形式漏洞,最终可能拼出一幅程序存在问题的图景。

我常常觉得,刑事辩护不仅仅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是对这些枯燥程序条款的坚守。一份时间对不上的笔录,一个身份不符的签名,这些看似微小的漏洞,背后守护的是取证程序不可撼动的严肃性。法律赋予了我们质疑的权利,就是为了确保每份定罪的证据都经得起最严格的检验。面对强大的追诉机关,发现并利用这些程序上的“不一致”,正是律师为当事人构建防御工事的重要一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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