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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精神病人涉案,为何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很多当事人家属拿着类似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报告来找我时,脸上都写着同样的困惑:这上面写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人就没事了?案子就结束了?今天,我想通过一个我们团队研究过的真实案例,来聊聊这件事。

案子发生在外省某市。一位女士在机场,因为一些琐事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情绪非常激动,辱骂并抓伤了前来处理的民警,导致民警受了轻微伤。她很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但案卷材料显示,她有明确的精神病史。于是,办案机关委托了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她进行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鉴定过程非常详尽。鉴定人员调阅了她所有的病历、询问笔录乃至监控视频,并进行了专业的精神检查。检查中发现,她语速飞快,思维奔逸,自我感觉过分良好,却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结合她案发前已擅自停药、长期睡眠极少的状况,最终的鉴定结论是:她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正处于躁狂发作期。因此,评定她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时目前也“无受审能力”。

不是“免罪金牌”,而是“责任豁免”

一看到“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少家属第一反应是松了口气,以为万事大吉了。但事实上,这份鉴定意见,绝不是一张简单的“免罪金牌”。它的法律含义是:因为精神疾病的影响,当事人在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豁免其刑事责任。请注意,是“豁免”而非“否定”行为本身的存在。案子本身,并不会因为这份鉴定而凭空消失。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不用承担刑责,那接下来会怎样?当事人会不会有危险?这恰恰是很多家属最为焦虑,却最得不到清晰答案的地方。这份鉴定,实际上开启了刑事案件处理的另一条特殊路径。

一道严谨的“医学+法律”问答题

很多当事人会问我,这个鉴定会不会是走走形式?从我们律师的角度看,一份权威的法医精神病鉴定,其过程之严谨,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它并非单纯的心理访谈,而是一道融合了医学诊断与法律评价的综合题。

就像前述案例,鉴定人员要回溯当事人长期的病史,要对比案发前后其言行举止的异常,还要在精神检查中,专业评估其认知、情感、意志等各方面。最终,既要下医学诊断(如双相情感障碍),更要完成法律评定(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丧失)。这份结论,将是后续一切法律程序的基础。也正因其严谨,律师在介入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特别审慎地研究鉴定报告,寻找可能影响结论的每一个细节。

鉴定之后,案件走向何方?

那么,拿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后,司法程序会走向哪里?这是家属最关心的实操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办案机关应当启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简单来说,案件不会移送法院进行普通的定罪量刑审判,而是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会开庭审理,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强制医疗。这个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治疗,并防止其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在此期间,律师的工作重点,就从“罪轻辩护”转变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所以,当亲人因精神问题卷入刑事案件时,那份鉴定报告只是一个关键节点,而非终点。它标志着案件进入了更为特殊的处理轨道。理解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程序走向,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恐慌,也才能更好地配合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合法、也最人道的处理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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