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处理合同诈骗案,最容易出现的误区
前几年,有位张先生在外省某市和别人做了一笔工程合同,等到合作方发现进度和账目有疑问时,直接报了刑事案件。张先生家属找到我时,一句“这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吗?”让我想起了很多类似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并不单单照搬《民法典》中的定义,而是立足于刑法第224条,看它是否属于经济合同、是否与市场秩序相关、是否涉及财产交易。这意味着,如果是纯粹的人身关系协议,比如婚姻协议、赠与协议,哪怕出现欺骗行为,也往往不进入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另外,无论是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还是电子邮件,只要在生产经营领域扰乱了市场秩序,都可能被作为合同诈骗的载体。但这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要看行为人是否真有履约的能力和意愿,这才是判断刑事与民事的分界线。
“非法占有目的”才是定罪的核心
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会说:“我只是周转资金,不是要赖掉。”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个说法——“借鸡生蛋”。如果合同款真是用于生产经营,且有意图获利后归还,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一旦出现挥霍、逃跑、隐匿财产,或者明知无法履行仍签合同,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认定时会综合看几个因素: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合同履行情况、违约后的态度、财物的处置方式等。这些都是判断的“拼图”,不能只抓住一个情节下定结论。
比如,我代理过一个类似案例,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确有部分履行,账目上也能证明钱款进入了生产环节,最后因为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无法按期履约。这种情况下,即便损失数额不小,法院也可能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实战方法
很多家属会问:“是不是合同违约就能报案?”其实完全不是这样。刑事追诉必须满足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否则就是民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明确要求,不能随意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也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先看是否有明显的合同欺诈外观,再判断欺骗行为是否根本影响了合同履行。如果只是个别事实的夸大或者小范围弄虚作假,但对合同整体履行影响不大,通常应通过民事的谈判、仲裁来解决。
而真正的合同诈骗往往是整体性的欺骗:无履约条件、没有履约意图、以合同为幌子获取财物。这种情况下,才可能进入刑事处理,并考虑诈骗数额的认定。金额的认定也是关键——只计算实际骗取的部分,案发前归还的应扣除,但归还方式和连环诈骗的情节,会影响量刑。
我的经验提醒
这些年的案件里,我见过“一物多卖”“骗取担保”“租车两头骗”等形形色色的手法。归根结底,想判断是不是合同诈骗,要从整个签约到履行的过程去看,而不是只看某一瞬间的状况。
如果你正陷入这样的合同纠纷,不要急于在警局里把事情交出去。先完整梳理合同的来龙去脉、业务背景、履约过程和资金用途。这些细节,往往是区分刑事与民事的关键,也是律师为你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罪轻判决的“生命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