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团队讨论案例时,年轻律师问起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当事人哄着老人刷脸办贷款,钱却转进自己账户,这算诈骗还是盗窃?这个看似简单的选择题,恰恰是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难点。今天就用北方某县的真实案例,带大家看清法律界限。
欺骗手段未必是诈骗罪
记得去年处理过类似的咨询,有位李女士(化名)七十多岁,被曾经的保险业务员王某(化名)上门拜访。王某谎称她的保单有分红可提取,能解决后续保费。老人信以为真交出手机配合刷脸,结果王某用她的信息办理了保单抵押贷款。很多人第一反应认为这是典型诈骗,但案件判决却出人意料——法院最终定性为盗窃罪。
关键在于李女士的心态。她全程以为是在处理保单业务,就像我们帮父母操作手机缴费那样简单。刑法中的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而老人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卡里会多出几万元贷款,更谈不上同意转账。这种欺骗只是获取作案工具的"钥匙",不是打开诈骗罪大门的"密码"。
处分意愿缺失是关键
办案时我总提醒团队注意一个细节:当被害人递出手机时,他以为自己在做什么?本案中李女士以为在"取分红抵保费",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财产权会被触动。这种认知偏差在老年人群体尤其常见——他们配合刷脸认证时,往往以为是验证身份的必要步骤,就像在银行柜台签字那样自然。
有个细节特别值得玩味:款项到账时根本没经过老人确认,直接进了她的支付宝。王某随后立即操作转账,整个过程老人都被蒙在鼓里。这种情形下,被害人连"钱到自己账户"这个事实都不知晓,又怎么可能产生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
秘密转移才是盗窃核心
真正敲定盗窃罪的关键动作,发生在网贷发放后的十分钟。王某拿着老人手机注册支付宝、绑定银行卡、转账收款,整套动作行云流水。最讽刺的是,老人还配合做了刷脸认证,却完全不知道认证的真实目的是转账授权。
这让我想起杭州某案当事人,作案者哄骗老人说"眨眨眼就能领补贴",实则转走账户余额。这类案件的本质,都是利用被害人认知局限实施财产转移。就像小偷用哄骗手段让屋主开门,进门后却实施盗窃——开门行为不能等同于同意拿走财物。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重点就在于"秘密窃取"这个核心特征。
遇到类似情况,家属首先要做两件事:立即调取手机操作记录,查明贷款发放和转移的具体时间点;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被害人认知能力情况。实务中这类案件追赃可能性较大,因为资金流向往往有明确记录。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