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个从事园区物业管理的朋友找到我,问了个挺尖锐的问题——如果园区里租户是诈骗团伙,物业会不会被定成共同犯罪?他很困惑,因为他们只是收租打扫卫生,没参与诈骗运作,但最近不少案件中,物业方也被牵进去。说实话,这个问题我在近几年也遇到过多次,尤其是在跨境电信诈骗“园区化”趋势明显之后,司法界对此有很大的争议。
“提供场地”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会把“提供场地”直接推到共同犯罪的位置。但根据《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为犯罪集团共犯必须满足“管理控制关系”——比如限制人员进出、安排安保人员看守、参与人员管理甚至体罚,或按诈骗金额提成、收取“人头费”,这些才是组织、控制犯罪的标志。如果物业方只是正常出租,并按市场价收租,未参与这些行为,而且租金和诈骗金额无关,法律上很难认定为集团成员。
从我办过的案件看,这类区分尤为重要。曾经有个园区物业案,我们找到大量证据证明物业只是在做常规管理,包括签订租赁合同、收固定租金,完全没有参与诈骗的核心环节。最终法院采信了这一点,物业方没被追刑责。
物业方“帮助犯罪”的风险点
不过,如果物业方明知租户正在从事诈骗,比如收到举报或亲眼看到异常情况,却依然提供场地甚至提高租金,那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风险和网络运营商有些类似——运营商如果明知用户在进行诈骗,还提供技术支持,同样会被追责。
《意见》强调要“全链条打击”,但也明确了责任分层。物业的性质是间接服务提供方,如果只是提供基础场地、服务,责任通常轻于直接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不过明知而不制止,尤其是有利益绑定的情形,就会进入刑责风险区。
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很多案件里,公诉方会用“租金远高于市场价”来推断物业方主观明知,这其实并不完全成立。光看租金不够,还要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例如租户构成是不是主要为诈骗团伙,物业方有没有收到关于诈骗的举报和提醒,却仍不采取措施。
我印象里,有一次在外省某市的案件中,办案机关指控物业方明知诈骗并帮助,理由是“租金异常”。我们仔细对比了当地市场,发现差价并不离谱,同时物业方有日常巡查并记录正常的经营行为,最终这个推定没成立。这类案例让我更清楚,证据链在明知推定中的重要性。
结语:守住边界,防范风险
总结起来,物业方在涉跨境电诈案件里,最关键的是守住行为边界:不要参与诈骗的组织、管理、资金分配,不要在明知的情况下继续提供便利。法律上“疑罪从无”是底线,但企业自身也要建立防范机制,比如加强租户审核、遇到异常及时报告。
企业经营与刑责之间,就像走在一根细绳上,平衡很重要。踩在合法经营的那一侧,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市场环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