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八年,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家属,在我的办公室里反复说着一句话:“叶律师,他真的很冤,他一分钱都没拿啊!”
最近就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案子。两位从小一起长大的老同学,一位在体制内,手握一些实权;另一位在商海打拼,是个小有成就的老板。突然有一天,两个人被同一个调查组同时带走留置。家属们都觉得不可思议,那位当领导的老同学,账上干干净净,从未收过老板同学一分钱。而那位老板也觉得委屈,生意上的往来,怎么就成了行贿了?但在办案机关的逻辑里,他们早已被定义为“利益共同体”。
“我们只是老同学,又没有金钱往来”:一个常见的辩解
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有一个朴素的观念:收钱办事才叫受贿。如果双方没有直接的金钱往来,怎么能算犯罪呢?这个想法很正常,但它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大的认识误区。我常常跟当事人打一个比方:办案子就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而“利益共同体”这个概念,就是解开这类官商绑定案件的第一环。
什么是“利益共同体”?通俗点说,就是办案机关认为,你们两个人虽然分工不同,一个在台前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办事,一个在台后拿项目、收利润,但你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钱虽然没有直接分给当领导的那位,但在办案人员看来,你们关系这么“铁”,这笔钱本质上就是你们共同的“资金池”。他现在不拿,不代表以后不拿,这笔钱可能只是暂时由经商的这位代为保管。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受贿。
“咨询费”的陷阱:形式合规,为何难挡实质审查?
刚才提到的那个“资金池”,我见过太多人试图用各种方式把它“合法化”。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咨询费”。去年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李总就掉进了这个坑里。他通过老同学王某的帮助,拿到了一个相当大的工程项目。为了感谢,也为了让事情看起来合规,他们签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李总的公司向王某的亲属控制的公司支付了一笔不菲的“咨询费”,账目走得清清楚楚,公章、合同一应俱全。
李总被带走后,一直想不通,合同做得那么漂亮,怎么还会被查?问题就在于,刑事审查的核心是“实质大于形式”。调查人员会深究一个问题:如果没有王某的职权影响力,这份“咨询合同”还会存在吗?提供的“技术咨询”真的价值这么大吗?一旦答案是否定的,那无论合同文本多么完美,这笔钱的性质就可能被认定为是包裹着“咨询费”外衣的贿赂款。顺着这个思路查下去,往往就不是一笔钱的事了,他们可能要把两个人几十年来的逢年过节、礼尚往来都翻个底朝天,用来佐证这个“利益共同体”的关系有多牢固。
最怕的不是被查,而是“好兄弟”互相“咬死”
从第一个案例到刚才的分析,我们能看出,一旦被贴上“利益共同体”的标签,案件就变得非常棘手。但说真的,最让人担心的,还不是来自外部的调查压力,而是来自内部的崩塌。我见过太多号称“过命交情”的兄弟,在巨大的压力下,最终互相“咬死”对方。
被留置后,两人通常会被分开讯问。办案人员会反复强调他们掌握的证据,营造出一种“对方已经招了”的氛围。在信息不对称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人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经商的这位可能会想,承认是“感谢费”,也许能换个主动退赃的好态度;而在位的这位,可能为了撇清自己,会承认“打过招呼”,但强调只是朋友帮忙,不知道有经济利益。殊不知,这些看似为自己辩解的话,拼凑在一起,恰好就完整了共同受贿的证据链。很多时候,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就在于最初几天的供述。那些出于慌乱、侥幸,或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往往会成为日后辩护中最难推倒的墙。
这类案件,考验的不仅是法律,更是人性。它提醒我们,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尤其是涉及公权力和商业利益时,必须有清晰的边界。否则,曾经的“兄弟情深”,很可能在未来成为庭审现场最沉重的枷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